社会复杂多变,法律对法律后果的预设只能是一个范围,执法就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由裁量。人民法院司法审判也有这种自由裁量的权力。权力的行使必须是正当的,要符合法的正义和秩序的价值标准,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也必须具有正当性。

自由裁量的正当性兼具合法与合理的要求。自由裁量的基础是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是指自由裁量的范围是合法的,不是指在这个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裁量都是合法的。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要符合法的正义和秩序价值要求,但是由于缺少具体的相对应法律规定,自由裁量就需要从日常道理等角度考虑法律后果,此时自由裁量就有合理性方面的要求。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会有一些偏差。有的认为自由裁量的范围是合法的,那么只要在这个范围内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就是合法的。这是否认了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要求,往往出现公众认为有些自由裁量的结果合法不合理现象,有些裁判者把这归咎为法的缺陷,使法的公信力下降。

笔者认为,自由裁量合理性的要求本质上还是合法性的要求。这个合理是法律意义上的合理,必须符合法的价值标准,能够实现正义和秩序,最终体现的是合法性的要求,否则这个合理实质上就是“不合理”,就是非法的。如果自由裁量失去公认的合理性,就不具备合法性。所以说否认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做法是不科学的,违背了法的本义。

自由裁量要实现正当性,把握自由裁量范围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在把握好自由裁量的合理性方面,在司法审判中要做到,一方面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要与法的价值标准一致,裁判者要提高这种问题的分析水平和能力以适应自由裁量对合理性判断的高要求;一方面要加强对自由裁量司法实践的总结,找出规律性的、操作性强的方法,加以理论化,并进一步知道实践;一方面要研究类比方法的应用,在自由裁量中要多做比较,一是注意同类型案件的比较;二是注意同地域和不同地域案件的比较;三是注意同时期和不同时期案件的比较;四是注意案件具体情节的比较;五是注意判例与自由裁量案件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