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调研信用卡虚假消费提现现象并提出对策
作者:黄晓虹 发布时间:2008-08-06 浏览次数:1694
日前,苏州平江法院调研分析刑事案件审理中暴露出来的利用信用卡违规操作套取银行资金引发的犯罪现象,并就改进信用卡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对策。
2008年上半年,平江法院审理了3件与POS机终端套取现金相关的刑事案件,分别对被告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被告人张玉军于2006年9月申领了中国银行长城-移动联名信用卡,在明知卡内无足额资金的情况下,在本市养育巷349-8号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在郭新辉的POS机上刷卡进行虚假消费,套取现金人民币40000元,致信用卡帐户内透支人民币39988.50元;200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玉军又陆续从该信用卡帐户内透支人民币3930元,用于其本人移动电话的话费充值。如被告人窦文仁以让从事信用卡提现的席舰林为其垫付银行卡透支款并支付一定费用为名骗取被害人席舰林的信任,双方一同至本市人民路1508号中信银行分支机构,由席舰林将人民币40000元存入窦文仁所持有的户名为金黎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内后即持卡逃跑,因席舰林察觉将其抓获。如
一、案件的特点:
一是在银联POS终端虚假消费并提现。基于信用卡的特点可以在特约商户持卡消费,特约商户在支付商品、服务的同时直接从发卡银行获得对应金额,因此真实的交易是维系信用卡转帐、额度内透支等功能的基础,但虚假交易本身却打破了信用卡诚实信用的交易规则,使信用卡功能逐步异化为只用银行资金甚至骗贷的工具。
二是利用POS终端提现垫付资金获取高额手续费,具有高利贷的某些特征,被害人均是从事信用卡消费提现的交易商,这些人员本身不具有金融从业人员资格,利用申领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获得银联POS终端设备,利用部分报纸大量刊登小广告,为社会上的人员提供所谓的信用卡垫资、提现等服务,并且分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大都集中于商业银行分行周边的居民住宅,其活动具有隐蔽性,不易为工商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掌握。
三是被告人案发前均有正当工作,信用卡虚假提现导致经济、精神困顿是诱发其犯罪的重要因素。如窦文仁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员工,沈志强还是法律专业毕业,曾在昆山法律服务机构从业过,张玉军案发前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被告人因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债务缠身,在借款无门的情况下,通过支付高额手续费的方法从POS终端消费虚假提现这一不正当渠道获得资金,但多次交易后却深陷其中无法脱身,某些被告人甚至不计后果实施伤害地下交易商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泄愤,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二、加强信用卡使用监管的改进措施:
一是金融管理机构应加强法制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银监会应对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消费提现的行为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行为予以取缔,同时应改进信用诚信系统建设,对于多次利用信用卡违规进行虚假消费提现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应记入不诚信类别,限制其再次申领信用卡或者获得贷款等金融服务。
二是规范特约商户POS终端审核管理。按照有关商业习惯,商户安装终端要与中国银联公司订立协议,而对于接受境外信用卡的,还需经国际银行卡商业组织的授权,因此,特约商户POS终端申请、使用必须在此框架内依约定进行,同时特约商户对银行卡消费交易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切实防止特约商户员工与不法分子勾结实施银行卡虚假消费提现。
三是规范信用卡申领核发程序。信用卡本身是新型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其特有的透支功能以及转帐等交易功能直接减少市场现金投放数量,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金融资金运行质量得以提升,但商业银行基于市场份额等因素,尤其是采用信用卡业务处理外包时,代理人未能在对信用卡申请人的审查中全面尽职,使部分申领人获得与其信用不对称的额度,核发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获得的信用卡,诱发产生恶意透支和信用卡诈骗犯罪。
四是加大信用卡犯罪的处罚。对于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领信用卡并使用造成较大数额经济损失的,要依法定罪处罚,其中参与预谋并提供POS终端虚假提现的人员,可以信用卡诈骗的帮助犯予以认定,切实提高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