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月妹:全球化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作者:倪月妹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1028
法制现代化,是指法制体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一个动态过程。全球化必然影响中国法制现代化,也必将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全球化将加快我国法律移植的步伐,促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以及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全球化与法制全球化
全球化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学者对全球化的认识各有秋千,但总的来说,全球化是在西方全球主义思想影响下,从资本主义世界兴起,并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下,从经济领域开始,并向政治、文化、价值观念等更多的领域和部门渗透,在世界范围内活动的过程,并在国际关系领域形成了一种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法制全球化,是指不同国家的法律,随着社会共同需要的发展,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基础上,逐渐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从而趋于协调,接近甚至一致的现象。法制全球化所展示的乃是世界各国法制变革的一种共同趋势。它反映了一国对其他国家法制文明的吸纳与借鉴,表明了法制变革对反映规律性和知识性法律的取用。在某种意义上,法制的国际化程度取决于一国法制变革者对本社会内部客观现实关系的认识程度和水平,取决于其进行理性分析的判断能力和自主选择的决策能力。
二、法制现代化
所谓法制现代化,是指法制体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一个动态过程。
(一)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
1、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标准。法律的形式化(形式的合理性)指立法到司法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意味着将国家权力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并且不同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均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意味着社会主体在这有序化的法律体系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法律的至上性、法律规范的严格性、法律体系的完善性和法律的效益性。法制现代化的形式标准是衡量法制进步的表象特征,也是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条件。但是,决定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应该是价值标准。
2、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标准。作为以法治为核心内容的法制现代化,必须以深厚的理性化的价值体系为出发点和归宿,它须同诸如自由、平等、权利、公平与效率等价值因素结合在一起,反映现代价值观念。作为法制现代化核心的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以权利和自由为宗旨、以法律为最高权威、以分权与权力制约为政治运行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法治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人们平等、自由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标准的主要内容为:第一,对公民个人来说,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可以作为。第二,对于国家和政府而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允许的才可以作为,否则就是滥用权力。第三,对于社会而言,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平衡,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其根本目的。经济发展在现代化进程中成了最优先任务和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一切建设的价值尺度,法制服务于经济建设,法律能够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能否保证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保稳定的目标,也就成了衡量法制现代化建设成败关键标准。
(二)法制现代化的目标
1、静态目标。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这主要是指法律制度能够适用现代社会的要求,形成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制度体系。包括调整的广泛性和深入性,又包括有效性和有用性。法律制度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标志。(2)法律规范的现代化。这主要是指法律规范作为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必须集中体现社会文化发展的最新和最高成果,无论在内容上或形式上,都应力求反映具有时代进步特征和现代特征的所有要求。因此,必须使法律规范建立在明确周密化的基础上,使法律规范呈现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层次分明、前后照应、相互连贯、和谐一致的严密体系。(3)法律组织机构的现代化。这主要是指法律组织机构按照现代社会分工的要求,能够行使法律创制、法律操作和法律实现的职能,是法律能够得到运转和执行的重要保证,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能够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法律条文能够变为现实的社会关系的重要保证。(4)法律设施的现代化。这主要是指法制现代化的物质条件能够将最先进的科技成果和设施,运用于法律创制、法律执行等法律运行的实践活动之中。
2、动态目标。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主要是指法律运转机制或法律运转体系的现代化,即立法、司法、执法、监督的现代化。法律运转机制的现代化体现为一系列现代法制原则在整个法律运转机制中的实现和现代法制运转机制的渗透。在此基础上,在全社会确立一种与现代法制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以及法律思想体系,并将这些现代法律观念渗透到整个法律运转机制中。要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动态目标,整个社会生活应严格贯彻法治原则。这意味着用法律治理国家,管理国家。不但要以法律和制度来组织、管理、协调国家的一切事物,即国家治理步入法制轨道,而且要用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最高规范和与此相配套的法律和制度体系治理国家。
三、全球化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加快法律移植的步伐
从法律文明的共同性来看,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明的形式之一,其相互交流、融合与移植不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无论是在亚洲还是在欧洲都早已有之。对于中国法制现代化而言,走法律国际化之路既是适应全球化的需要,也是中国变革的需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利用国际经济一体化所提供的世界法律各国法律文明相互交融与学习的机会,移植其他国家已经形成的、并为实践和历史证明是成功的和成熟的法治经验与运作机制,移植那些带有规律性、规则性、操作性的法律及法律技巧,有利于加快中国现代法制的建构进程。但我们应当看到的是,法律国际化趋势的实质是世界各国在基于本国现实社会条件发展要求的基础上,为适应国际交往与合作的需要而作出的自主的理性选择。在法制变革过程中,我们应当调整好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找到两者相互交融的切合点,并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在本土化的基础上,走国际化道路,将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中那些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规律的知识与经验吸收过来,将那些有助于人的解放与生产力解放的因素吸纳进来,将那些反映社会进步的人类优秀文明成果移植过来。这不仅对于中国的法制变革具有有益的借鉴和启迪作用,而且也有助于加快中国社会现代化的步伐。
(二)促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现代法制的完善固非易事,但现代法律意识的确立尤为其难。因为中国传统法制在价值取向上,一直将法律视为制服民众、实现皇权专制统治的“刑”。要使现代法律制度得以良性运作,使现代法律精神得以贯彻,就要求整个社会必须树立全新的现代法律意识。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行政行为的“法无授权即非法”的基本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将各个国家机关、组织、部门及个人的权力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它要求普遍提高广大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法律监督者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培养其忠实信仰法律,愿为神圣的法律奉献一切,为实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而毫不畏惧困难和牺牲的崇高品格;它还要求在广大公民中树立起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性的意识和民主、平等、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等现代法律观念,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形成自觉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首先,要完善私法,私法是为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提供的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主要任务都是围绕产权制度、主体制度和交易规则开展的。因此,私法与市场机制具有统一性,是市场机制的制度形式,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要建立和健全私法机制。现阶段我国要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早日完善私法体系。
其次,要完善公法。公法是规范国家职能及其实现过程的法律部类。公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市场经济的成长有着关键性的作用。现阶段一是要进一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制定监督法等,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制定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制定有关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律,进一步适应国家机构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使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人员编制法律化、规范化。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
最后,要继续健全社会经济法。应规范《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现实需要,不断拓展立法领域,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经济法体系。
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逻辑起点是将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法制化。因此,从制度层面上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最终目的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