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困境

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上当前法院执行中面临的困难问题,与此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以致造成执行未结案件数量很大。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碍、干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落空,而且严重损害法制的权威与尊严,打击人民群众的法治热情和法治信心,极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二、形成的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执行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执行制度相对落后,很多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的不明确、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急需修改。如执行管辖不合理,申请执行时间太短,强制措施缺乏威慑力等。再如,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哪些财产可以执行,哪些财产不能执行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执行豁免财产的确定的困难,当事人急容易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疑问。同时,执行工作具有流动性强、不容易监督的特点,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程序规范,实践中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执行乱”现象。

三、对策建议

1、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执行篇,对执行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予以完善或规定。

2、确保协助执行有效果。人民法院实施执行时,为保障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遇到其他必要情形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协助或者故意妨碍执行的,除可予以罚款、拘留外,笔者建议,如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提起赔偿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3、加大执行救济力度。在被执行人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进一步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构建执行案外人和被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增加程序上的救济制度,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执行完毕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者异议。

4、延长申请执行期限。建议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二年,并且可以中止、中断。

5、强化执行强制措施。建议,一是将个人和单位罚款金额提高,二是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6、实行执行财产报告制度。人民法院应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或者进行虚假报告的,应予以罚款或拘留,以此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和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