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修改后的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不需再预缴案件受理费,执行的期限也统一变更为两年,导致执行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东台法院对200741以来立案的3182件执行案件整理后,建议强化执行立案审查。

一、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

1、部分申请执行人轻率申请执行。有些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申请执行人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但因申请执行人未及时与被执行人沟通,而错误申请执行。

2、一些当事人对已依法终结的案件,在被执行人无新财产可供执行或依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尚在时效期内,且无须预缴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故意不提供上次终结执行的资料。立案后,执行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重复一遍上次执行的程序,还是只能裁定终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3、申请执行人和代理人重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后,因代理人未及时申请执行,当事人遂自己向法院申请执行,而代理人又重复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对策建议

1、做好立案释明工作。提醒申请执行人在立案前适时与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沟通、联系,告知其如错误申请,将由其承担执行费。通过增加错误申请执行的成本督促申请执行人,避免被执行人实际已经履行,但因申请执行人不知道而申请执行或当事人与代理人缺少沟通重复申请的情形发生。

2、加强执行依据审查。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与承办法官或作出执行依据的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文书是否确已生效。必要时,立案庭对近一个月内做出的执行依据,可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执行依据已生效的证明。

3、规范已终结案件恢复制度。立案时,发现是已终结案件,在没有新情况申请恢复执行的不予恢复,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听证。对当事人故意隐瞒已终结事实的,可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重复执行支出的实际执行费或按民诉法规定的妨碍执行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