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维扬法院对2003年以来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案件分别进行了梳理分析,发现当前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过程中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一、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院和司法局对经济困难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时对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主要是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法院提供司法救助时对经济困难的标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法院和司法局对经济困难进行双重审查,时常出现获得司法救助却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情况。

2、法院与司法局缺乏有效的沟通联系。有些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后又自请了律师,法院却没有将当事人自请律师的情况及时告知司法局,使得当事人继续享受法律援助,导致紧缺的司法资源被浪费。

3、法律援助不能及时到位,到位援助办案质量有待提高。由于法律援助机构的不健全,法院建议予以法律援助时,有些援助机构不能及时提供服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完成法律援助办案指标数而敷衍应付现象较为普遍,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责任心,办案质量不高。

二、完善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对接的对策建议:

1、健全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接机制。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针对管辖权互通、审查互免、办理互惠、案件撤销互告等方面,明确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接的形式、程序、范围、标准,从而尽可能方便困难群众行使诉权。特别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法院应在形式审查后直接给予司法救助,不必双重审查;对发现接受法律援助后,又自请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要及时通知法援机构撤销法律援助;以维护法律援助活动的实效性和严肃性。

2、加大政府经费保障力度。加大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把法院的司法救助费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费用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据实予以核报。在确保法院不因减免诉讼费而影响救助工作深入开展的同时,充分调动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为提高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率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3、强化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法律援助,不断壮大法律援助队伍,提高其法律服务能力。同时建立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监控机制,明确奖惩措施,以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为监控重点,由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定期考核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使法律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对接能真正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