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恶意选择管辖权新表现及对策
作者:马丽 姚广健 赵大勇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1611
近年来,一些原告出于节约诉讼开支、担忧外地地方保护主义、希图利用自己建立起来的人情关系等多种因素的考虑,恶意选择管辖权,想法设法选择案件管辖法院,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亟待引起重视。
一、原告恶意选择管辖权的表现
修改被告住址
在民事诉状中将被告真实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篡改成自己所要选择管辖权所在地的地址。此类地址多数是临时编造出来的,但也有部分是被告曾经居住过的地方,在此类地址后,原告往往会将被告真实电话附之于后,以便法院通知被告到庭。
2、滥列被告主体
将所要选择管辖法院所在地的个人或单位列为共同被告。此类被告一般都与案件本身或当事人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但案件的事实及审理结果往往与这些被告无关,其被列为被告主体的全部价值就在于争管辖权之需。
3、编造虚假案件事实
在诉状中编造直接影响管辖权的虚假事实,如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合同纠纷中履行地变更、虚构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因法院必须通过庭审质证方可认定案件事实,此类事实最终必然会得到纠正,故对于原告而言,编造此类虚假事实风险较小。
二、有关对策
1、加强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时,不仅要求原告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同时要求提供被告的有关身份证明;对于多被告的案件,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与案件有关联性的相关证据,对于明显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被告,及时建议原告在诉状中予以撤销或更换。
2、签订诚信诉讼承诺书
制定以诚信诉讼、文明诉讼为主要内容的格式“诚信诉讼承诺书”,让原告在立案前签署,以营造诚信诉讼、文明诉讼的氛围,树立当事人诚信诉讼、文明诉讼意识,同时警示原告违反诚信诉讼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从而减少恶意选择管辖权现象的发生。
3、采取制裁措施
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被告主体条件为“有明确的被告”,故法院无权阻止原告列谁为被告。但对于明显不宜列为被告,且原告有通过滥列被告争管辖权迹象的,经立案庭释明后仍然坚持要列为被告的,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所列被告最终与案件实体处理结果无关的,应当责令原告承担该被告基于诉讼产生的合理支出及误工费等实际损害;同时,应对该原告采取相应的民事制裁。
4、加强廉洁自律
部分审判人员与原告勾结,通过给原告出主意、与原告合谋等形式帮助原告恶意选择管辖权,有的还基于原告成功选择管辖权而在办案中给原告提供便利,损害被告方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对于此情况,应当加强廉政教育,加大监督和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