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一门有着特殊要求的职业,除了必要的业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道德水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颁发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作为全体法官提升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我们往往直接接触经济最薄弱、信息最贫乏、司法需求最急切的群体,在这样的司法受众面前如何树立一名品德高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法官形象,就很有深思的必要。笔者认为,除了需要熟记相关规范外,每天做到“慎言、慎行、慎交、慎形、慎思”,并经常性的对照反思,法官应有的职业道德才会逐渐养成,外在的规范才能内化为一个人的品质。

一、法官应当慎言语。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言语在老百姓的眼里会被等同于判决看待。因此,不该说的绝不能乱说,但该说的也不能不说。首先法官应当熟知法律,不能胡解法律;其次就是法官应当使用老百姓听得懂得说法去诠释法律,要对原则的法律规定作出通俗易懂的释明说理;再次就是保守审判秘密,不该说的不能说,不该问的也不能问,不能随意泄露在工作中所获悉的审判结论和合议庭成员的观点,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把住言语关。

二、法官应当慎行动。记得有一个讲述外国法官的例子,说一个法官无意中接受了一名当事人的吃请,其后该名法官主动将此事告知对方当事人并主动的提出可以接受对方的吃请。这个例子不是为了说明这名法官既可以接受原告的吃请又可以接受被告的吃请,恰是证明这名法官的思想深处“公正”观念的存在及诚实的品行,然而在现实中,这样诚实的法官会存在吗?法官的一举一动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官的看法:那就是是否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我们作为最基层的法官,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还是有一定地位的,老百姓对我们的举止还是看得很重的,因此,我们在待人接物时,不能按地位高低,身份贵贱,然后采用不同的态度对付不同的人。现实生活中,看到对方是拿着中华烟的老板就热情接待,递烟倒水,看到对方空手而来的贫困百姓,就爱理不理,态度冷漠,表现出的极端势利并不是一个合格法官的所为。我们应当牢记,不慎的行为将会严重损害法治的威严和法官的名声。

三、法官应当慎交际。法官是一门专注于追求公正的事业,职业特点决定法官应当是孤独的、超脱的。法官虽也是平凡人,但既然选择了法官这门职业,势必应当作出一些牺牲。比如社会交际。因为,一个人社交行为多了,社交人群复杂了,作为一个平凡人的本性,必然会影响办案的公正。现实中的人情案、金钱案,大多与不当的社会交际有关。过多的社会交际同时还影响着法官的公正办案形象,我国本来就是一个人情国家,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有人好办事的现象,但作为一名执法者,在办案过程中亦以人情为办事准则,社会的基本公正将失去保障。因此,我们在交往中,应当慎重与律师、慎重与当事人、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交往,避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和不廉洁的印象,从而减少办案的干扰。现在我们的一些法官办了案件后与当事人能成为朋友,似无可责怪,最可怕的是区分对象交朋友。有钱的成了朋友,没有钱的仍是陌人。这其实是一种极不正常的交际,作为法官应当慎而又慎。

四、法官应当慎形象。八小时以内,我们应当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法官尊严和形象。八小时以外,我们也不能忘记自己的法官身份。因为,在广大公众眼里,他们不会以是否在工作时间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定位法官的形象,而法官之所以应当全天候注意本人形象,都是因为一个原因,那就是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官的社会形象好不好将影响人们对法官执法品行的看法,从而直接影响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的公信力。因此,在八小时以外,不该交往的人坚决不能交往,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能去,从而维护法官的尊严。

五、法官应当慎思想。人的行为决定于思想,而思想的变异将导致行动的出轨。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社会上各种现象,各种思潮不断出现,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与先进的法治理念。对社会上的不公不良现象,要善于从正面的、能推动中国法治进步的角度思考面临的任何问题,而不能胡乱攀比。要树立职业的神圣感,努力消除各种不当的欲念,用先进的法治理念充实自己的头脑,在办案实践中,要善于结合国家的大局方针开展工作,努力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一名合格法官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