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四个着力点 □ 周洪江
作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4-11-16 浏览次数:4075
本网盐城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构成要素,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依法独立审判职责,依照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遵循司法审判工作规律,依照法律规定,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在全社会促进公平正义的水平和能力。人民法院要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必须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从以下四个点着力: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坚持和强化“三个意识”。 思想是行动的向导。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要强化大局意识,法院工作要立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好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恪守政治纪律,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加强法院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二要强化“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意识,不断深入探索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和改进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法院管理工作,大力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要强化协调发展意识,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社会为目标,公正效率为主题,加强谋划,统筹兼顾,使法院各项工作整体协调发展。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保证。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充分认识做好法院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正义的重要性,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中,落实到法院干警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诉讼权利,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狠抓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领导班子要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以发展论英雄,凭实绩用干部。加强学习型法院的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法院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加强审判作风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干警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提高司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 中共中央在《决定》中要求,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离不开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保障。人民法院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必须坚持发展的观念,将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司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能力。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综合运用司法手段,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引导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各类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有效推进统一、开放、平等、竞争、有序、安全的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提高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 《决定》中要求,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司法的基本职责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法院必须高度重视并强化解决纠纷的能力,积极参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整合。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的打击、保护、教育、惩治功能,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调节功能,努力创造稳定、和谐、健康、有序、文明的经济运行环境和社会生活环境;有效发挥行政审判的监督、支持、保护功能,支持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正确发挥审判监督工作的司法纠错功能,坚持依法纠错,促进司法公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全力保证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得以切实履行。注意充分挖掘和运用传统诉讼文化中“和为贵”的诉讼理念,积极贯彻调解方针,尽力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加强教育引导,努力化解矛盾,从提高办案效果、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努力增强社会公信力。 |
文章出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周洪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