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小建议:判决书规范化仍是改革法律文书的第一要义
作者:张明广 周艳琴 发布时间:2008-08-25 浏览次数:1321
通过对近年来各地法院进行的判决书改革的思考,笔者觉得,判决书的规范化仍应纳入法官的思维主空间。
我们发现,在法院对判决书进行的一系列改革中,有的将判决主文放在判决书的首部,有的在判决书的后面附加“判后寄语”或“法官讲评”,有的在判决书后附有法律条文,有的在判决书中添加带有浓厚感情色彩的描述,有的将查明事实和认定证据分别罗列等等。这些改革的目的,大抵是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息访息诉,体现司法和谐,促进社会稳定,从而实现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在这一个角度上看,改革的积极意义仍是主流。
但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是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判决,它不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庄严性,而且更应该具有形式上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片面地在判决书上做一些形式上的改革,出发点是好的,考虑到了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首先考虑的应该是案件的法律效果,做到公正裁判。在此基础上,再尽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最终体现出司法的和谐性。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关注到判决书的改革,并曾对判决书的制作,专门下发过样式,各级人民法院应该统一采用,避免各地出现不同样式的判决书。法官可在判决书中加强说理和认定事实的力度,写好判决书的每一部分,提高制作判决书的水平,让当事人对严肃规范的判决书一目了然。
笔者以为,开展司法为民工作,侧重点更应放到有效的行使庭审释明权、判前评断、判后答疑等各种便民为民举措,完全可以在审判活动中开展,也能较好地实现司法的服务性,法官可以实行灵活多变的人性化的断案方式,而判决书规范化还是改革法律文书的第一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