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对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的行为,因贿赂的对象不同,分别规定了第三百九十三条的单位行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样都是单位犯罪,仅仅因为贿赂对象的不同,量刑刑格却差别悬殊很大,这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悖于刑事立法均衡性的要求。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行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单位犯罪有许多相同之处:一是犯罪主体都是单位;二是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三是客观上都实施了给与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单位行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非国有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而根据以上两点不同之处,我们先从刑法的一般理论看,单位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无疑比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但其处刑反而更轻,直接导致了罪行之间的不协调。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看,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犯单位行贿罪的则不管行贿数额多么巨大,情节多么严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能在五年以下处刑。其次,我们再从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适用看,只要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无论定罪还是量刑都明显重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罪行严重的单位行贿罪却比罪行性质更轻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承担的刑事责任轻得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综上,《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不协调,极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偏差。笔者认为,从维护刑事被告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角度看,修改和完善两罪的法律规定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