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
作者:周平 发布时间:2008-08-25 浏览次数:1410
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新中国成立以来,将赌博行为规定在刑法的调整范围内。为加大对赌博行为的打击力度,刑法修正案(六)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将其客观行为之一的开设赌场单列,并将法定刑从最高有期徒刑三年提高到十年。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认识不一,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浅见。
聚众赌博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招引他人参加赌博的行为。而开设赌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营业性地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之所以难以区分,是因为二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如二者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聚众赌博的赌头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有时都会参与组织人员参与赌博。但通过对诸多赌博案件的审理,不难发现二者还是存在以下区别:
一、从场所的固定性上看,聚众赌博的场所通常具有不固定性,即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场所经常变动,有时是在临时租赁的房屋内,有时借用他人的房屋或在自己家中进行,有的甚至在宾馆开房间进行;而开设赌场因营业的需要一般具有固定的地点和场所,该地点和场所在短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
二、从规模上看,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表现为参赌人员小范围的聚集,赌博形式单一,如赌头参赌,一般没有服务人员;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表现为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三、从持久性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赌博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需要组织者再次组织;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即赌场在一定持续长的时间内连续、不间断的为赌博人员开放,只要在其开放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而无须赌场经营者临时组织、通知。
四、从隐蔽性上看,聚众赌博一般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即组织者通常是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在每一次聚众赌博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知晓;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即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等被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知晓,并呈现开放状态。
当然,以上区别只是相对的,在具体案件中,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