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苏孔兴 朱联明 发布时间:2008-08-27 浏览次数:2266
执行难、难执行多年来困扰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被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引起全党、全社会的重视,1999年以来,中央及最高院就解决执行难问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各级人民法院做出了加强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破解执行难的具体工作措施。我院从规范执行工作入手,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机制,执行工作逐步推向良性循环,连年取得比较满意的成绩。尽管通过努力执行工作呈现了崭新局面,但执行难的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现从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出发,具体分析我市执行难的成因,并谈谈破解执行难的对策。
一、执行工作目前的现状
(一)执行队伍现状:基于历史原因和倾斜一线审判的因素,执行局的军转干部占有较大比例,相对于审判一线而言,执行队伍存在年龄老化、法律业务素养不高等问题,执行人员低于上级法院关于执行人员占15%的配备要求,同时因执行收案逐年攀升,且有4000余件历年中止的案件尚待清理,而人员未得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执行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二)案件呈现新特点:一是民间借贷案件增多,当事人把民商事活动中的风险推给法院。至目前为止,共受理此类案件389件,占执行收案总数的34%,近半数存在隐性高利贷现象,双方对法律的权利义务观的认识极度不平衡。借高利的多是社会高危人群甚或边缘人群,放高利的则是唯利是图、风险意识差。这些案件的债务人通常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赖债和对抗意识重,以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而在依法中止后,申请人则又有不满情绪,把风险推给法院,引发执行投诉和上访。二是涉及拖欠工资的案件增多,迫切需求加大为民司法的执行力度。今年共受理此类案件302件,标的近100万元。其中有两家涉案企业(被执行人)系外商独资企业,厂房系租用,人去楼空,一家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另一家的部分动产已被扣押并交付拍卖,涉案的另一被执行人系一家乡镇企业,企业资产已被查封,但由于被执行的设备系专用产品,短时间内难以变现,但等着拿工资的申请人却盯着法院什么时候给钱。这类案件执行难度大,申请人工作也很难做。三是交通事故案件居高不下,执行工作压力加大。这类属天灾人祸的案件,与因缺失诚信而得不到履行的商事案件有所区别,发生车祸的被执行人因不能正常营运或因处理事故,经济损失较大,如若原本经济就很困难,执行难度就愈大,尤其当被执行人系外地当事人,执行干警赴异地执行,难度更大,同时申请执行人大多数身体残废,急需生活或医疗费用,对执行期望值很高,当事人之间的妥协空间小,一旦执行落空,更易激发矛盾。
(三)执行执法环境还需进一步加以改善。通过这几年的努力,应该说我市的执行的内外部环境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地方保护主义等消极因素正被克服和有效遏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观念和行为必然受到更大力度的打击。但少数部门和个人抵制或阻挠人民法院的执行现象时有发生,逃避和对抗执行的情况有所抬头,执行失范的问题尚未得以完全杜绝,制约执行的主要因素依然存在。执行工作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一方面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期望值很高,一方面法院工作难以完全满足人们的要求。当一件件具有执行内容的案件到人民法院后,法院工作成为各种矛盾交汇的焦点,法院面对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动(有的被执行人原本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义务协助人难求的“三难”境地,穷尽法律手段而案件不能执行。申请人自主意识增强了,却没有正确统一的权利义务观,有的财产形成风险,却认为是法院执行不力;有的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受害人因拿不到赔偿款把责任推给法院,认为是法院给其打了“法律白条”;有的则认为是法院不作为,或袒护被执行人,对立情绪直指法院。
二、执行工作的存在问题及执行难的成因
(一)制度立法困惑。
一是对于一些居住农村的被执行人,其主要财产即是房屋(有的装饰十分豪华),但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无法变现,导致其房屋不能纳入可供执行的财产范围。二是没有一部法律对如何实现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履行法律文书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行使权力作出明确规定。现有法律规定中最严重的后果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但是如何界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情节严重”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但又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有能力执行是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是指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属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相当少,而应当追究此罪的被执行人是相当多的。三是部门之间建立的协助执行联动机制对不予或不积极协助应该承担的责任未作详细规定,协助执行效果不明显。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违法行为,这种观念尚未为公民普遍接受。同时协助执行是法定义务也未被某些机关所接受,导致协助执行效果差。
(二)当事人难找。
被执行人难找是困扰执行的重要问题之一,一般占执行案件的50%左右。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视同废纸,送达法律文书不签收、依法传唤不到庭,有的是判决前就已经在外地打工,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案件缺席判决后找不到被执行人;有的是在接到判决书后,为了躲避执行,举家外出,多年不返,执行人员虽放了“眼线”,悬赏执行,利用春节亲人团聚或至亲办红白喜事、农忙季节等机会找到了部分被执行人,执行了部分案件,但仍有部分案件,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财产而无法执行。
(三)被执行人用转移财产的手段恶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
一些被执行人在经济交往中诚信缺失、在执行程序中逃避履行。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金融机构对个人存款实名制执行不严;企业多头开户现象严重;企业资金公款私存,不在银行开设账户,以其会计或出纳个人名义开户提取现金,法院无法查找账户存款;企业账户被冻结后,资金不进账,采取背书转让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
(四)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能力执行。
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裁判文书的能力,比如企业破产、歇业等,被执行人收入仅够维持日常生活,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这样的案件应当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
(五)一些部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观念不强。
有的职能部门本位主义严重,在协助法院执行时总是推三阻四,如人民法院在拍卖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进行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有关部门总是以种种借口不给办理。一些金融部门借口为储户保密,不积极履行查询、冻结、划拨义务,更有甚者将法院扣划的账户存款截留不予划拨。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做假帐转移资金,给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
(六)部分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法院很难执行。
这些单位除办公楼和办公设置外,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又不能掌握其预算外资金账户存款,多年不能执行。法院在执行时,乡镇领导动辄找上级领导给法院施加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执行。有的单位领导人,自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仅不依法履行其职责,反而以其特殊身份四处找上级有关部门到处告状,法院不但案件得不到执行,反而花掉很大精力层层向上级报告情况,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夹缝中”,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七)少数干警的办案作风不够扎实,执行装备不能满足执行需要。
少数执行人员的办案作风必须靠法院内部的制约机制约束,同时也要靠社会舆论与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有的执行人员怕得罪人、怕麻烦、责任心不强,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没有实施或不及时实施,有的消极对待执行工作或不讲究执行方法,造成执行工作的被动。此外,交通工具、录音录像器材等配备已经不能适应复杂的执行工作,执行警力有待加强,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人民法院的执行难,既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执行能力方面的问题,更有立法上的问题。体制问题是关键,如果不从体制上解决根本问题,执行难永远是一个长期话题。目前,如何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仅靠法院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
(一)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行水平和能力及综合素质。要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勇于吃苦,廉洁高效,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执行队伍,使其成为解决执行难的主力军,确保出色完成执行任务。当前最主要的是注重学习和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诉法。修改后的民诉法特别对执行做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更便于操作,更具有实用性,而且加大了对违反执行的惩戒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执行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逐条加深对规定的理解,做到能熟记、会理解、会运用,严格依法执行。
(二)理顺执行体制和法院内部关系。目前执行工作上级法院要求建立监督体制,执行权与实施权分离体制,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审查等体制,省高级法院应从全省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考虑,从执行局的设置到各体制的建立,形成上下一致的体制建设,既便于管理,又便于协调,更利于执行的统一性。
(三)领会民诉法新规定的精神,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民诉法有关执行规定的修改对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影响,尤其加大了被执行人的义务,强化了对被执行人及协助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比如,新民法扩大了拘留适用的对象,新规定可以拘留协助执行人;增加了罚款额度;规定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确定了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有关单位限制出境,在信息系统记录,通过案件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
(四)用足用好诉讼保全措施。诉讼保全对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诉讼保全由审判庭的承办法官负责,但由于审判任务繁重,加之申请方查找财产不力、有关信息不灵通等情况,往往造成保全效率低下、保全效果不佳。今后我院对保全(不论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可以从三方面提高质量,一是由执行人员负责实施,执行人员具有一定的保全财产的实践经验,同时还可以为该案件以后的执行工作做好铺垫;二是及时进行,财产保全必须抓住时机,错过有利时机保全将很难进行,一般在诉前或当事人未觉察到诉讼的不利后果时进行比较有利;三是讲究保全方法,针对有的当事人多少都有一定的存款而且存单往往随身携带或放在比较隐秘的地方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其进行搜身、对其住宅进行搜查、对可能存款的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这样可以防止部分有保全条件的案件在今后的执行程序中出现执行难。
(五)严格管理专项资金,充分发挥执行救助作用。对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的案件,必须依赖社会经济的发展加以解决。我依据上级要求已经设立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对那些严重影响权利人的伤病治疗和基本生活,矛盾十分尖锐却有无法得到执行的案件,对照规定和条件给予执行救助,达到平息矛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六)加强法制宣传 ,扩大影响和效果,争取社会理解,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目前社会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了解不多,阻挠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基层法院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板报、标语等形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宣传法院在执行工作时有权采取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同时通过制裁不法和赖皮,树立主流价值理念,在全社会提倡诚信,形成诚信的风气。其实“有能力执行”只是一个相对的法律概念,履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完全依赖于被执行人的自觉和诚信。
(七)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营造社会化执行大格局。我院任务重、人员少,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执行力度,必须树立综合治理执行难的指导思想,必须借助于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开展工作,力求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在开展一些重大执行活动时,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重视,都应事先当面地向党委、人大领导汇报,争取支持,确保法院能够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指挥部署重大执行行动并能正常运转,调度有力,扩大执行声势、达到执行目的,同时,也使法院减轻外围的压力。其次是争取政府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协助。尤其是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有关的部门。最后是调动乡镇、村级干部的积极性,发挥村干部熟悉当地的作用并通过他们在村民中宣传法院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目的,有效防止暗地通风报信,变消极协助执行为积极配合执行,使执行法官牢牢地掌握执行工作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