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在宁聚焦刑法修正案(七)草案? “个人信息保护”成最大热议焦点
作者:转载《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3250
10月13-15日在宁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上,一些热点话题成为刑法学专家热议的焦点。
热点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年高不高
在中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运用至今已有20年。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受贿罪适用范围拟扩大。
“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十分必要。”与会专家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偏低容易被一些腐败官员钻空子。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透露,最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司法部门同志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草案这样修改,既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
10年高不高?对此,与会专家认为,10年有期徒刑已经向全球最高标准看齐。黄太云透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提供的参阅资料,对于类似情况,美国规定处5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新加坡规定刑期不超过10年。
但专家也建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对象的范围应适当扩大。有专家提出,应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还应增加离职人员受贿的规定,利用“余热”收受贿赂的,也应定受贿罪。
热点二:金融、电信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将究刑责
草案专门增加条款,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拟将这一条规定写入刑法,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上升到了公法保护的高度。这成为与会专家热议的最大焦点。
“对这类问题要不要定罪,全国人大非常谨慎,找了很多机关征求意见。经有关部门研究,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少同志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黄太云说。
黄太云说,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比如一个孕妇还没有生产出院,各类推销奶粉、保险的人就找到她了。目前,大家讨论的是,应该将此类犯罪的主体扩大,如房产公司、驾校等。但范围到底定在哪里?如何才算情节严重?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与会专家建议立法应将犯罪主体扩大,而不仅局限于工作人员。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说,我国刑法修正案草案中仅限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相关法律中通常只强调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或强调获取信息是由其工作或职务性质所决定的,极少对行为人所处的岗位或领域做出限制。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认为,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我们可能面临取证难的困境。该如何界定情节严重,是按个人信息的数量还是牟利的多少?特别是如何有效地证明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实际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了他人的信息,并非一件容易之事。所有这些确实需要形成一定的配套措施,才能使相关刑事法律规范得到实际执行。
热点三:偷税,一定条件下初犯可能被免刑责
草案中增加了一条较为人性化的规定,即纳税人出现第一次偷逃税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作行政处罚后,可能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偷税’这个定义不太准确,应该是逃税。”黄太云说,交税是将自己合法收入中的一部分交给国家,这是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一种融合。世界各国规定的都是逃税。英美国家对于违反税法的规定,处理非常轻。美国国税局网站公布的资料,2007年处罚违反税法的案件,民事处罚是2500万件,因涉税定罪只有900多人,瑞典一年定罪的不足600人。我们国家行政处罚必须树立新的思维。
会上,有专家指出,对于纳税人第一次偷逃税可以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从立法的本意来说是好的,但这项规定对于不同收入规模的纳税人的实施效果是不一样的,应适当考虑其中的区别。(本报记者沈峥嵘 本报实习生 程力沛)
(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