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反映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作者:海明 发布时间:2008-10-22 浏览次数:1131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救助措施,对于帮助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维护合法权益,维持基本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1、收支平衡缺乏保障。部分实施执行救助的案件确实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支出的执行救助基金无法自行收支平衡,只能依靠财政部门不断拨款予以填补。
2、救助条件过于宽松。目前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条件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导致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该条件只考虑了当事人因素,却忽略了法院有无穷尽执行措施等要件,导致实践操作中存在弹性。
3、救助标准难以掌握。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救助基金时,需要提供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但一些法院未明确由哪一级部门或单位出具证明,使得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因难以提供证明而失去执行救助的机会。另一方面,少数基层组织把关不严,随便出具证明的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存在。
4、执行款给付次序不明。从执行救助基金中支出部分款项先行给付生活无着落或急需救治的申请执行人后,到位执行款是先填补执行救助基金还是先给付申请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规定。
二、相关对策建议
1、统一标准,细化基金运行规则。制定执行救助基金实施细则,明确实施救助后到位的执行款优先填补执行救助基金空缺,从而保证执行救助基金良性循环。
2、双管齐下,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对执行到位的,应将相应资金补充进执行救助基金;对无法执行到位的,在穷尽执行措施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由财政拨款予以填补。
3、三项要件,规范执行救助标准。一是申请执行人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实现,导致本人或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二是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三是申请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劳动部门出具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证明,并确保真实性。对以上三项要件齐备的,方可启动执行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