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各级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见成效
作者:转载《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08-10-23 浏览次数:3443
编者按 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司法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造性地开展了“诉调对接”???通过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使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江苏省各级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上的经验值得借鉴。
“585 元,是一起民商事案件审结的直接司法成本。”这是江苏省一基层法院对各类案件的办案成本作出的测算。经测算,不论是一起离婚官司还是一起邻里纠纷,法院直 接办理民商事案件的成本包括纸张、通讯、差旅费用等近乎达到这个数字。但是,通过诉前调解,一起纠纷被调解成功的处理成本仅为95元。值得一提的是,当事 人付出的调解费用为零。
其实,诉前调解带来的影响远不止这些。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江苏全省法院民事案件调撤率达到64%,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个百分点。如今,具有江苏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诉调对接”工作已日臻完善。
法院和工会联手调解劳动争议
今年5月26日,江阴法院受理了一起工伤待遇争议官司。某机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人王某在工作中左手受伤,经鉴定,伤害事故造成他六级伤残。王某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接手此案的法官浦峥看到了执行隐患。经双方同意,法官将案子移交到了江阴市总工会,由总工会劳动纠纷调处中心负责调处。经过专人3天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共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同意支付王某工伤赔偿21万元,并于
王某对结果满意,但心里还是不踏实:如果公司不按期履行,工会的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总工会委托法院为调解结果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写明:王某可以就总额21万元的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走出工会调解室,王某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劳资纠纷诉讼,为何请工会介入调解?江阴市法院院长郑元的解释是:“尝试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进行诉调对接,法院借助工会的组织网络和调解力量,化解纠纷,缓解劳资矛盾,以达到劳资利益的双赢。”
近几年,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今年前5个月,江苏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0970件,同比上升175%。特别是今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使这种情况更加显现。
“劳资矛盾给案件审判带来压力,官司判决不难,但一方面可能造成劳资关系进一步紧张,另一方面执行也难以尽快到位,而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说,尽快拿到赔偿比手执一纸判决书更能解燃眉之急。”江阴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浦峥分析说。
江阴市总工会主席朱建方对记者分析说,通过诉讼的渠道解决劳资纠纷固然是一个重要的途径,但基于工会组织的特定性质和作用,将一些法律关系简单但执行相对困难的案件,由工会来调处,可以尝试柔性化解劳资纠纷,促进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劳资之间的矛盾隐患。
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是工会的责任。工会介入劳资纠纷的调处,一方面可以快捷地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也避免企业陷入诉累,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有声有色的“诉调对接”
加强“诉调对接”,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机制,而有效的“诉调对接”机制,则能把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在审查常州市某公司申请破产一案中,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发现公司拖欠村民土地补偿款118万元,同时还拖欠当地一建筑公司工程款291万元,直接导致建筑公司无力支付数百名建筑工人工资。
了解事实后,承办法官随即将情况通报给当地街道,委托街道及时开展诉前调解,并邀请金融机构参与调解,法院从中做好指导和协助工作。经过多方协调,公司最终与建筑公司、村委会和金融机构达成一致协议,天宁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协议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矛盾得到了妥善化解。
都说“清官难断 家务事”,可天宁法院依托区、街道、社区(村委会)三级人民调解、协助调解网络,婚姻家庭调解难的问题迎刃而解。不久前,冯某向天宁法院起诉离婚,原因是丈夫陈某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尽家庭义务。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及时与当事人所在街道联系,并邀请该街道特邀调解员蔡老共同参与调解。特邀调解员蔡老充分发 挥基层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长处,对夫妻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最终化解了家庭矛盾,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满意而归。
法院总结出经验,民生案件大多数是在普通公众的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是法理与情理交融,利益对抗与心理对抗交织,因此,借助于诉讼调解工作往往可以取得比判决更好的社会效果,更能促进案结事了。
2007 年5月,市民金某不幸被镇江市某管理处的车辆撞伤,经过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金某负次要责任。2008年2月,出租车驾驶员袁某酒后驾车,在市区黄山附近撞 上马某的车,导致马某受伤,经过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主要责任。今年4月2日,这两起案件的受害人来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设在事故处理大队的巡回法庭,要求肇事方给予赔偿。
但是这次,巡回法庭的法官却没有出现在调解现场,而是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两名中队长接手这两起案件,并亲自担任了调解员。他们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是受润州法院委托来调解案件,得到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了核对证据等调查工作,并提出调解方案。经过两个多小时做工作,两起 案件的当事人均达成了赔偿意见。其中被告袁某当场给付了3.5万元的赔偿款。另一起案件在签订了调解协议后,公安部门将移交给法院制作调解书后生效。交巡 警直接参与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并取得成功,这在镇江市尚属首例。
如今,纠纷调解在江苏各地逐渐被群众知悉和认可,群众也乐于调解解决纠纷。在张渚做生意的韦德民笑着说:“能调解当然先调解了,不伤感情,又快又方便,还不用收费。”
“诉调对接”机制日臻完善
目前,在江苏城乡由全省法院主建的“诉调对接”机制正日益显示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即使在偏远的苏北响水县,“诉调对接”也搞得有声有色。法院聘任的34名特邀调解员,各负其责:对婚姻家庭案件,选择基层民调主任、妇联工作人员;遇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设立巡回法庭,聘任交通警察作为特邀调解员;劳动争议案件则委托工会人员参与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农案件,选择熟悉当地民情民风的基 层调解员进行调解。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同时,还创新和 完善了引入社会力量协助人民法院调解的做法,规定了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为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与传统的人民调解 制度相比,江苏省大调解机制的调处力量更强,调处范围更广,调处手段更多,调处效果也更好。江苏省法院先后与江苏省司法厅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与省总工会联 合制定了《关于委托工会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与省农林厅等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如今江苏各级法院的法官们越来越习惯于把一些纠纷类诉讼纳入“诉调对接”机制加以解决。全省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纠纷的有效解决。诉 前调解的案件即时清结率高、自动履行率高、申请执行率低、上访率低,真正体现了案结事了的要求。如吴中法院即时清结的案件达到61%,当事人自动履行率达 到100%,没有一起进入执行程序,没有一起信访或上访,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诉前消化了一批原本可能进入诉讼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如钟楼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成功的案件约占该院受理案件的近20%,该院2007年民事收案数下降了19%,推动了审判工作全面发展。(许跃芝)
(200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