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涉诉信访工作新机制初探
作者:袁安法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1172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利益机制。明确了信访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就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群众利益。
认真做好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事关社会政治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探索涉诉信访工作的新方法、新机制,努力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表达权(反映权、投诉权),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案结事了”。
因此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新机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突出。
一、 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和现行工作机制的缺陷
当前人民法院信访工作面临的形势:
1、受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广泛性的影响,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信访总量将仍会在高位运行,如何正确处理和控制、减少重复访、进京访将成为信访工作的重要任务。
2、受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综合性、复杂性的影响,信访矛盾尖锐对立,情绪异常激化,非法闹访、缠访,突发性信访问题和过激行为时有发生。信访工作的难度加大,必须改变过去单一抓信访的路子,走向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分配关系进一步调整,一些较难解决的信访问题涌入法院,一是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其中,拖欠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职工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基本医疗无保障、社保基金不到位等,是到法院上访中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二是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三是城市拆迁安置问题。主要是反映在城市建设、拆迁等工作中不严格依法办事,补偿和安置不合理,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不规范等问题。上述问题,应该说与法院工作没有必然联系,法院难于解决,但不少上访人结合案件要求法院解决。
然而,法院现行信访工作机制与当前形势的不适应性较为突出。
1、信访机构职能不全。当前,人民法院的信访工作是由立案庭负责的。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精神和信访工作实践,法院受理的信访事项包括: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依法由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应当由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在实践中,司法不公与执行难更是信访的重点、热点。在这些信访事项中,只有案件的告诉、申诉的审查立案和上诉工作立案庭或信访部门有权办理,但仅起到信访接待、转处的作用。正因为如此,群众的信访行为随意性很大,想到哪里上访就到哪里上访,容易引发多头上访和越级上访。
2、信访工作系统性差,缺乏整体观念和系统控制。大量来信转来转去,现存矛盾上交的问题,也有矛盾下推的问题。不能发挥整体功能,工作效率低。不少法院是头重脚轻,上热下冷,特别是有些当事人只相信领导或主要领导讲话算数,因此,大量信访集中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身上。由于,领导接访有时与具体承办法官衔接不好,往往造成庭室负责人和一般审判人员则无信访接待的任务和压力。认识观念滞后,绝大多数法官认为信访接待是信访部门和院领导的事,与己无关。而实际上所有信访问题都源于法官的审判和执行,承办法官最熟悉情况,深知矛盾症结之所在,做工作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和最有利条件正在审判执行过程之中,离开承办法官的扎实工作和积极配合,院领导和专职信访人员的信访接待只能是隔靴子捞痒,事倍而功半。
3、法院信访工作手段单一。部分当事人不按照正常程序申诉上访,而是就同一问题到处缠访,甚至闹访,往往是达不到个人目的誓不罢休,对这部分人员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和有力的处理措施,不仅助长了违法上访行为,而且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破坏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更影响司法权威。
4 、信访部门职能的虚化、软化。当信访人发现问题的最终解决权依旧掌握在有关职能部门手中时,他们就干脆直接寻找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解决问题,造成了越级上访大量上升。此外,法院信访工作原则、制度缺乏严格的规定。
二、如何做好法院信访工作的几点思考
1、更新信访工作理念。一是要树立信访既是法律问题,又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观念。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信访工作的认识。牢牢把握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这三项基本任务,切实履行职责。二是要树立“大信访”的理念。法院各部门都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法院信访工作。三是要树立申诉信访是诉讼行为的理念。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问题早解决,小问题小解决,坚决控制无理上访,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解决正当的信访问题中。四是要树立信访工作也是审判工作的理念。通过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认真及时处理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的信访,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申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2、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特别要增强法官化解矛盾的能力,即会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增强处置、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息诉服判的能力。也就是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效果融入审判的每一个环节,使信访案件降到最低限度。
3、要疏通信访渠道,把握信访工作主动性和程序性。一是建立高效的信访通道。对信访工作各个环节进行流程管理,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和行之有效的处访办法。对信访的接待、登记、分流、审查、处理、反馈、统计等七个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限定各个环节的工作时间,保证一般来访件能当场答复的一律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二是赋予信访部门一定的协调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信访岗位接访过程涉及到其它庭的问题,可以行使一定的协调权和监督权。三是结合“民诉法”的修改,尤其是中级人民法院,需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以适应新的申诉信访形势。
4、要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机制,构筑“大信访”工作格局。重点抓好长效机制建设,使上下级法院形成一种人人参与、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大信访”工作格局,使信访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是抓好法院内部联动机制的建设。要健全信访机构,强化对信访工作的总体调控和归口管理,组织来访的登记、接待和分流,协调处理突发信访事件,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进行认真有效的审查处理。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信访工作领导机构,一把手亲自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信访问题的协调处理。要推行信访流程管理,实行关口前移,理顺信访案件的交办、处理渠道。层层签订处理信访案件责任状,加强责任监督,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信息通报制度和催办督办制度,把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考评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据。二是抓好上下法院之间联动机制的建设。上下级法院要严格遵守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属地管辖原则,上下级法院之间要设立专门的信访联系渠道,加强联系、沟通;要完善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提高交办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要推行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访老户的联合听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疑难案件和上访老户的问题;2007年至今,共听证30余件,通过听证取得较好的效果。对于确属实体上存在问题,处理不公,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影响公正的案件,从息诉罢访的目标出发,经院申诉信访办复查、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去年止今,已依法决定再审16件。要做好特殊时期信访工作,将赴省进京上访数量和信访总量共同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标准之一。三是抓好法院与各有关部门横向联合机制的建设。要加强与党委政法委的联络,积极配合其依法解决重大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四是全面推行判后答疑制,积极寻找审判工作延伸点。案件承办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在宣判的同时或在裁判生效后,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予以答疑、释明,答疑的内容包括案件的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当事人诉辨意见得不到法院支持的理由等。此项措施促使承办法官在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起案件,依法裁判的同时,还要承担起说理教育工作,善始善终。五是发挥诉讼调解作用。近年来,我院按照“能调能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大力加强并创造性地开展民商事调解工作,积极推行在案件的立案、审理中的调解和执行、复查、再审中的和解,用“和谐”、“人性化”方式消纷止争、化解矛盾。
5、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是加大队伍建设,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问题。二是强化信访责任追究制。信访是反映案件质量和审判作风最直接、最敏感的窗口。法院应制定“办案责任与信访责任合二为一的信访责任追究制”,明确什么是责任性上访,规范追究责任性上访的程序和标准,有效地抑制责任性上访。要让每位法官都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仅力争把正在审理的案件办成“铁案”,而且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