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分析执行中暴利抗法现象并提出对策
作者:刘志惠 发布时间:2008-11-07 浏览次数:1247
在司法实践中,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执行是确保法院审判工作效果的试金石,而执行难使本来就薄弱的司法权威被进一步削弱,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中的暴力抗法现象严重阻碍了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响水法院认真调研,力图进一步剖析执行中的暴利抗法原因,探索相关对策。
一、 执行中的暴利抗法原因分析
1、“人权”与“债权”的矛盾
“执行中暴利抗法的典型形式表现为:被执行人也找到了,但是当法院执行人员前往执行时,被执行人以所谓“要钱没有,要命一条”进行威胁,或者指使妇女儿童阻碍执行活动,刁难执行人员。另外,一些执行将使被执行人陷入绝境,而法院执行却不能避免,为此,被执行人的情绪往往失控,奋起反阻碍执行人员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就会因被执行人的暴利抗法而陷入僵局。
2、地方保护主义
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是紧密联系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造成执行中的暴利抗法的重要原因,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又与经济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应当说,我国某些经济制度是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深层原因,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是造成执行中的暴利抗法重要原因。
很多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为了部门、地方利益,不但不配合法院执行,反而采取种种措施,设置重重障碍,指使被执行人暴利阻碍执行顺利进行。客观地讲,这种现象由于体制等种种原因是存在的,目前的被执行者多是各种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或所属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就是当地政府开办的,所以执行的时候,有关方面常不予协助,有的甚至出面阻挠。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打着维护稳定的幌子对本地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的领导以言代法、破坏执行,横加干涉、滥施权威,使得被执行人暴利抗法,无所顾忌,使得执行工作根本无法开展。
3、法律救济措施的缺失
这也是导致执行中的暴利抗法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关于暴力抗拒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不科学、不完备行为,除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性还较低,对暴力抗拒执行行为的惩罚程度还不够严厉,远没有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4、执行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应当说,执行法官素质等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导致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的一个原因。有的法院执行法官力量不足,部分法官个人素质不高,无法适应执行工作和法官职业化的新形势,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极个别法官利用执行权谋取私利,枉法执行,甚至出现了按难易程度、标的额大小等按件要价价事情,例如广东省高院执行的“中诚广场弊案”,极大地削弱了司法权威。
二、对策分析
近几年来,法院开始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执行机构,强化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观。那么原因究竟何在?我们不妨反思一下“执行难”的关键问题,全面、科学地认识“执行难”,从而找到解决的办法。
1、完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加强立法的关键在于加强立法的可操作性。第一,进行执行立法。现行民事诉讼法尽管增加了执行编,但全编仅有30几个条文,且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纷繁复杂的实际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仍有大量问题未能涵盖,而且这些司法解释过于零散,效力不能与法律相比。因此,建议单独对执行进行立法,才能在根本上提升执行的重要性,为司法实践提供有利的指导。第二,加大暴力抗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惩罚力度。虽然《刑法》中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而实践中执行不坚决、除了少数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以外,暴力抗拒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被判刑的极少。因此,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对暴力抗法一定要坚决用刑罚的手段严肃处理。第三,加大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规范执行程序,推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耐心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强制执行,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率。
2、构建委托执行、提级执行制度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针对一些跨地区的执行案件,法院执行的效果并不好,难以掌控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而且由于地域的差别,语言文化的差别,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由于不了解被执行人当地民风习俗等,在执行过程中,容易激怒被执行人,增加了被执行人暴利抗拒执行的潜在可能性。另外,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法院执行的难度大,压力重,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的情况多。因此,对于地区跨度较大的执行案件,实行委托执行、提级执行和指令执行等措施,有效地克服了地域差距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使执行顺利进行。
3、提高执行法官队伍素质建设
执行法官任何一次粗暴执行的影响,显然要一起恶性杀人案件的社会影响,因为,执行人员直接面对的是社会公众,代表司法正义的守护者,如果没有来自法律本身的强大力量阻止这样的粗暴,不但败坏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坏司法的权威,而且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为此,努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思想政治作风强的执行队伍,并装备必要的执行手段,不为为当事人打“法律白条”,才能解决被执行人暴利抗拒执行等棘手的问题。(1)抓队伍建设重在纪律,对个人素质不高,无法适应执行工作和法官专业化要求的,及时调整,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违法利用执行权谋取私利严肃查处;(2)制定执行工作规范,建立执行法官廉政档案,实行执行回访积分制度,对三次以上违纪执行人员在考核,提干方面不予考虑,对严重违反执行纪律的执行人员给予警告等处分;(3)建立执行案件人民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执行案件人民满意度测评,扩大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参与检举揭发执行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以人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执行法官的标准,将大大减少执行中的违纪情况,规范执行队伍建设,为依法执行提供有利的保障。
另外,我们应该把执行中的暴利抗法现象放在社会的大背景下去考量,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社会各部门也应当进一步培育法律意识,树立以法律解决纷争的思想,而不是诉诸于暴利。只有认识到上述问题、观念,并予以改变,暴力抗拒执行问题才可能根本扭转,反之,必将阻碍我国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侵蚀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