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最关司法情?江苏法院司法为民工作纪事
作者:转载《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08-12-11 浏览次数:2881
有了矛盾怎么办?苏阿姨和郑阿姨本是多年相处的好邻居,不久前因为扔垃圾的小事出现矛盾,互不搭理,徐州一社区的首席调解员索瑞芝特地将两家人招呼到一起:“咱都是好邻居,不能因为生活中琐碎的事伤了大家的和气,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
苏阿姨和郑阿姨和好如初。索瑞芝说:“邻里和谐了,社区和谐了,从而才能打造我们的和谐徐州,温情徐州。”据介绍,在法官的参与和指导下,目前徐州已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体系,3万多人的大调解队伍。近3年来,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6万多件,防止民转刑案件近4百起。对进入诉讼的纠纷,“温情法官”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并推行圆桌协调法、集诉统调法、成本核算法、旁征博引法、以案解怨法、因时就势法等民事案件“调解六法”。各地法院循环播放的《便民诉讼》电视片、诉讼告知书、导诉台、联系卡、电子触摸屏等,方便了群众诉讼。
近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民生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0%左右,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便民、护民,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案中,各地法院解放思想,转变司法观念,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方法,推行人民调解窗口、运用善良民俗等受到最高法院领导肯定的调解形式。调查显示,近4年来,人民群众对全省法院法庭的满意率分别为95.29%、97.25%、98.00%和98.40%,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民生案件涉及面广,案件类型遍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又以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居多。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共新收劳动争议案件13793件,比去年同期的5146件增长了168%,是所有类型案件中增长最多的一类案件,针对这一情况,全省法院将劳动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作为审理好民生案件的突破口,采取建立“讨薪”绿色通道、推行专业化审判、扩大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等措施,做好审判工作。淮安清浦区某企业是当地的一家重点企业,不久前,张立等几十名员工因为劳动争议纠纷与企业对簿公堂。区法院立案后,立即启动诉调对接机制,院领导和承办法官,邀请当地工会、劳动争议裁地和基层司法部门,共同参与调解。最终提出了企业和员工都能够接受的方案,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今年以来,经清浦区法院审理的147件劳动争议案件中,105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达71%。
民生案件往往是与情理交融,利益对抗与心理对抗交织,为此,全省法院大力开展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业主因在房屋交付时间、车位数量和小区规划内容等方面存在争议,与开发商发生矛盾纠纷,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园区法院制定了“调解为主,判决为辅”和“解决一个,带动一片”的审判策略,多次召集业主、开发商及双方代理人进行对话协商,对态度比较坚决的业主反复开展协调工作,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力争全部纠纷都能得到化解。最终211户业主与开发商达成和解协调,开发商支付150万元赔偿。在人民法院设立调解窗口,可以有效地分流一批矛盾纠纷。自2007年开展试点以来,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近30家基层法院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针对民生案件的特点,全省法院还不断探索和完善审理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开庭。正确适用证据规则,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南京中院开展了“审务进社区”活动,在社区委员会建立了“巡回审判点”,定期不定期地到社区开庭,提高了公民的法制意识。南京江宁禄口法庭根据当事人需要创立了“夜间法庭”,无锡江阴、锡山法院的人民法庭实行“假日受理、假日送达、假日接待、假日庭审、假日调解”五位一体的假日法庭模式,徐州辖区人民法庭全部安装了滚动播放诉讼指南、风险告示等宣传片的电视装置,这一系列的措施,最大程度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在涉及民生的案件执行方面,今年以来,依照修改后民诉法,江苏法院在制度和机制上采取一系列新动作,力破“执行难”顽疾。全省各基层法院推广建立“执行110”模式,设立“执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同时执行案件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公开;全省法院建立、落实执行提示制度。要求执行立案时,执行法院应当将包括执行不能、法律服务人员的代理陷阱等在内的各种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主动书面告知、提示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每一项执行措施,要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对“委托执行”说“不”;在全省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威慑机制。充分运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经营和投资、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在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开等一系列威慑手段,对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进行限制,逼迫其履行义务。
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说,当前民生问题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我们在处理每一件民事案件时,都要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爱护人,使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造福于民,使人民群众通过民事审判工作更加体会到幸福感。 (娄银生)
(200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