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成功做法
作者:董敏 发布时间:2008-12-26 浏览次数:1502
近年来,如东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准确适用刑罚,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达到了有效预防、控制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的目的,有力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取得显著成效。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握“一个中心”,即严格依法适用法律,从源头上保障社区矫正的合法性
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该院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监管条件等因素,最大限度地适用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法,鼓励罪犯通过社区矫正进行改造、自新。
二、突出“一个重点”,即有针对性地强化未成年非监禁刑犯的社区矫正
该院一直着重抓好少年刑事审判工作,始终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审判方针,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重点关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情况。今年以来,未出现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现象。
一是对未成年犯适用非监禁刑实施庭前调查制度。开庭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工作、表现、品行等情况,开庭时由调查人员宣读调查结果,法院参照矫治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宜实施社区矫正,适用非监禁刑。今年以来,对受理的26名未成年被告人均实施庭前调查,共收到社区矫正机构书面回复22件,其余因被告人户籍在外省而未收到回复,共采纳矫正机构量刑建议意见22件。准确、客观的庭前调查意见为正确量刑、合理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了事实依据,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二是对全县非监禁刑未成年犯逐一回访。上半年,该院在社区矫正机构的协助下,对涉及全县10个乡镇38名非监禁刑未成年犯逐一进行回访。通过与其本人、家长、社区、司法所帮教人员进行交谈、沟通,了解他们的生活、学习、工作状况及一贯表现,鼓励他们安心改造,重新做人,并帮助他们解决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家住海门市的一名未成年犯,由于学校不给其办离校手续,而不能外出实习,该院少年法庭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与其就读学校取得联系,帮其办好外出实习手续。
三、开展“四项活动”,创新举措,扎实推进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是审判工作的延伸,也是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控制犯罪,扩大审判社会效果的需要。该院积极创新举措,丰富参与形式,开展“四项活动”,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一是开展“警示教育基地一日省”活动。分别组织未成年和成年非监禁刑人员到如东警示教育基地??如东县看守所和人民纪念碑进行为期一日的警示教育反省活动。参观如东看守所内被关押的人员和劳动的场景,让他们深刻体会到失去自由的感受;参观人民纪念碑,让他们了解革命先烈们是如何浴血奋战,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今天来之不易的生活。在看守所内,两名留所服刑未成年犯和一名成年犯分别现身说法,让他们倍受教育和反省。
二是召开非监禁刑人员思想汇报会。该院坚持要求非监禁刑人员每人每月交一份思想汇报书,但这种教育方式容易使部分接受矫正人员产生应付心理,流于形式。今年7月份,该院又召开了全县非监禁刑人员思想汇报会,由法院刑庭法官和社区矫治机构工作人员集中听取接受矫正人员思想汇报,并通过座谈形式让他们互相交流各自接受教育与改造的心得与体会。
三是开展非监禁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与县司法局联合召开非监禁刑人员集中教育大会,公开宣布对罪犯陈某因违反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组织全县150多名非监禁刑人员旁听,并进行集中教育。让他们明白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和不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后果,从而更好地促使他们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对表现优异的被矫正对象予以表扬,并由两名代表作表态发言,发挥正面典型的榜样作用,激励他们坚定积极接受矫正的信心。
四是向非监禁刑人员发送“法官提示书”。该院专门将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应当做到的事项编印成“法官提示书”,给非监禁刑人员人手一份,时刻提醒他们对照检查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
四、加强沟通与联系,努力形成社区矫正工作的整体合力
加强与检察、公安、监狱、司法、社区等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失位、不越位。与司法局联合开展了非监禁刑人员思想汇报会和集中教育活动;及时与乡镇、街道等部门联系,随时了解非监禁刑人员的表现、工作、思想情况,并联合社区人员一起做好回访工作。在适用非监禁刑刑事案件判决生效或决定做出后,审判人员及时将有关文书材料送至罪犯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或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