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溧水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缺席审判等特殊程序的“跑婚”案件数量不断攀升,2006年为32件,2007年为44件,200863件,平均年增长率为40.34%;其中08年受理的“跑婚”案件占全年受理离婚案件的11.8%。下落不明的起因大多为外出打工或负气出走,下落不明一方通常在其他地区另行与他人结婚或同居,这种行为不仅冲击着现行婚姻制度的稳定性和社会伦理道德,也对子女成长教育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诉讼中“跑婚”现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是跑婚主体以年轻人为主。当事人中上世纪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出生的年轻人占80%以上,其余为上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当事人。

二是当事人多为农民或城镇无业人员。婚姻一方或双方以外出打工或经商为生,无固定职业,流动性较大。

三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较短。共同生活时间与婚姻双方的年龄成正比,六十年代出生的当事人平均共同生活时间为10年,七十年代出生的当事人平均共同生活时间为5年,八十年代出生的当事人平均共同生活时间为0.7年。

四是云贵等地女性值得关注。08年,下落不明一方为云南、贵州等偏远地区女性的案件为13起,占“跑婚”案件的20%。云贵地区的女性与溧水当地男性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尤其短暂,均不超过1年,最短为结婚后3天即下落不明。

五是此类离婚诉讼中一般没有财产纠纷。第一种情况,由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短,没有共同财产;第二种情况,由于夫妻分居两地,以打工为生,财产各自保管;第三种情况,离婚之诉中起诉方回避了财产分割问题。

经分析,诉讼中“跑婚”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婚姻基础因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许多夫妻认识几个月就草率结婚了,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固。这种现象多发生在70后、80后的年轻人中间,感情“来得快,去得也快”,当感情不在时,用“人间蒸发”的“潇洒”方式对待婚姻关系。

第二,婚姻周期因素。社会学家研究表明:婚姻的周期一般为七年。对于一些共同生活过几年并育有子女的夫妻,由于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在处理问题时不能宽容忍让,导致感情疏远,隔阂增加;当遭遇“七年之痒”时不能平稳过渡,便采取“一走了之”的过激形式。

第三,经济原因。溧水经济相对落后,不少农村家庭生活还不是很富裕,不少人为了解决生计问题或者为了追求更加富裕的生活,选择了外出打工或经商,夫妻不得不两地分居。久而久之,夫妻感情渐渐淡漠,当外出一方下落不明后,婚姻关系即面临着解体。

第四,文化原因。来自云南、贵州等偏远地区的女性与溧水本地男性结婚后,其大多来自少数民族,婚姻家庭观念与汉族存在较大分歧。她们对待婚姻的方式既“开放”又“消极”。所谓“开放”,是指她们用“试婚”的方式结婚,结婚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希望能找到令自己满意的婚姻。所谓“消极”,是当她们面临婚姻问题时,不是试图沟通解决,而是“一走了之”,去进行新一轮的“尝试”。

针对以上特点和原因,该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如下: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并加大“重婚”的打击力度。加强重婚罪的法制宣传和教育,采用多种形式、不同案例以增强警示作用。在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同时,又要充分保障人权;在追究“重婚”的民事责任时,着重保护受害方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二是大力开展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家庭美德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方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强有力的道德保障。应当改变现有的对中小学生的爱情观、两性观采取的回避、模糊的教育方式,采取适当开放的、积极正面的讨论,才有利于正确的爱情观、两性观的确立;同时,充分发挥电视、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大力度宣传家庭美德,帮助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建立忠贞不渝的爱情观、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观。

三是严格制度管理。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简化,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只有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而身份证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假身份证泛滥,从而导致了一个人换个身份再次“结婚”的发生。

四是开展农村婚姻咨询。由于相对地封闭落后,文化知识的欠缺,当农村夫妻的婚姻出现问题时,他们可选择的解决方式可能更少,他们比城市夫妻更需要帮助和指导。建议在农村和城市流动人口中间开展免费的婚姻咨询与辅导,教会陷入危机的夫妻如何自救、学会去“经营婚姻”,避免婚姻中的“小恙”变成“大疾”,为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发挥必要的作用。

五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村委会、妇联、共青团、村民调解委员会和工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解决“跑婚”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应该密切关注一些可能产生问题的家庭,做到及时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处理,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和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