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无锡中院以庭审直击形式,公开开庭审理高安市瑞凤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某、葛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上诉案。全国人大代表、红豆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周耀庭应邀到庭旁听了庭审。
  去年10月,葛某某以瑞凤公司名义与新九通服务部签定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新九通服务部委托瑞凤公司运输一批货物到无锡某酒店,葛某某代表承运方签字。新九通服务部业主黄某某对该批货物投保了运输险。葛某某驾驶的货车在承运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货损。保险公司确认货损价值37.6万元,新九通服务部实际获理赔19.7万元。葛某某与黄某某订立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损失金额17万元。随后,黄某某以实际货损扣除已获保险公司理赔后的余款,向法院起诉要求瑞凤公司、葛某某连带赔偿。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瑞凤公司赔偿黄某某16.6万元。瑞凤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庭审中法庭针对葛某某以瑞凤公司名义与新九通服务部订立运输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货损如何确定以及损失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焦点问题展开陈述和辩论。法院认为,葛某某与瑞凤公司虽无委托代理关系,但葛某某在与新九通服务部签订运输合同时出具的行驶证车主、营运证业户均为瑞凤公司,足以让新九通服务部相信葛某某有权代理瑞凤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新九通服务部签订运输合同时审查了行驶证的车主、营运证的业户,主观上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所以葛某某以瑞凤公司名义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瑞凤公司承担。据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流运输行业发展迅猛,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无锡中院选择这起具有典型意义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电视直播庭审全过程,对防范和避免此类纠纷,规范车辆营运管理有一定的教育意义。
文章出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