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瑕疵引起信访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作者:胡明 发布时间:2009-05-20 浏览次数:1071
日前,滨海法院在总结前一阶段信访工作时,发现瑕疵案件是引起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遂就这一现象展开调研分析,归纳瑕疵种类,分析瑕疵原因,提出相关对策,压降信访案件。
该院发现瑕疵案件瑕疵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法律适用不具体。虽然这些裁判结果没有错,但适用法律不明确、不具体,比如“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判结果与引用的法律不对应,该引用的法条没有引用,造成结果与依据的失调。
二是诉讼程序不规范。程序转换、审限变更、法律措施作出等不履行相关手续,庭审不规范,存在随意现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没有书面凭证;审限变更有始无终,恢复审理没有手续;保全裁定等手续作出时履行审批手续,解除时没有手续。
三是法律文书制作不严肃。格式随意、结构混乱、语法错误、文字差错严重,没有体现裁判文书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
四是代理的手续不完善。授权委托书填写不规范,开庭时对委托代理的手续不进行核查,审理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字。
以上这些都是造成信访案件的重要原因。
该院分析出具体的原因,主要是:
一、法官业务知识不精。法官的业务知识与审判工需要有距离,特别缺乏法理知识,不能综合利用证据规则、生活经验和逻辑规则分析判断事实,事实定性不准确,解释法律不到位,引用法律不具体,暴露出少数法官未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二、法官责任心不强。少数法官工作作风拖拉、粗糙,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庭审不规范,放任错漏字现象发生,卷宗装订随意,淡化程序观念,简化、省略必要的记载和证明程序事宜的书面手续。
三、监督追究力度不大。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往往把眼光盯在审判结果上,把着力点放在队伍廉洁问题上,放松对干警业务能力建设和审判作风建设上的监管,存在小错难免,无关紧要的片面认识,以致在文书签发上把关不严,放任差错的产生,结案审查不力,任由瑕疵案件的“下线”。对瑕疵问题,处罚措施不到位,一般只囿于通报批评,不伤筋骨,收益不大。
在如何控减瑕疵案件的发生,滨海法院提出三点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法官的业务学习。提高他们法律业务知识水平,保证法律适用的全面准确。制定学习培训方案,突出结束时的检查验收,确保学习培训实效。
二是加强庭局长的审判管理。鼓励庭局长带头办案,发挥示范作用,但更要强调庭局长对审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挥组织指挥、考核验收的把关作用。规范文书签发制度,明确庭局长对法律文书制作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文书瑕疵,签发人应受到责任追究。
三是加强监督追究力度。对重信重访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有错不纠、情节严重的承办法官严格追究责任,要避免隔靴搔痒,蜻蜓点水。要严格审批制度,因庭局长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差错案件、瑕疵案件的,追究庭局长的领导责任,以多层次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瑕疵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