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联合国第44个世界环境日,也是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日。据江苏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介绍,2015年1至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类案件152件,审结99件。全省法院践行着“用司法力量守护绿色家园”的生态梦。

  “恢复性司法”更有力

  目前,江苏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中最为轰动的莫过于“1.6亿天价环保处罚案”,二审在确认被告承担1.6亿元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判决可以依照被告申请和提供的有效担保,对其中的40%予以缓交,并可以在一年内以技术改造费用予以抵扣。“这样既合理平衡了环境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的利益冲突,切实保护了非公企业生产发展;又引导、促进了企业技术升级改造,消除、化解了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刘建功认为。

  “天价环保案”的判决方式并非个例。连云港法院在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造成环境污染但经济能力不足的被告,判令其承担960个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宿迁等地法院在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将环境损害和修复程度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促使被告自愿向渔业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生态修复资金,由渔业管理部门组织向相关水体补放鱼苗。

  瞄准保护环境的标靶,打出公益性和恢复性司法两颗有力的子弹,全省法院正是通过这样惩治与生态修复并举的司法理念,实现了“鱼与熊掌可兼得”。

  “两条腿走路”才稳当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单纯夸大行政与司法的手段都不可取,两者并用才是“王道”。

  目前,全省法院都在强化与检察机关及公安、环保、海关、国土、住建、水利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并加强与环保行政机关的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搭建行政执法与司法良性互动平台,不断提升环境执法与司法水平。此外,省法院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还积极推动建立全省环保公益基金。

  不过,“联手保护环境”任重而道远。“目前,我们仅与市环保局初步建立起联席会议制度,而环境保护的职责依法分布在港务、渔政、交通、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多部门,具体工作机制的运行及相互对接还需假以时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南京中院环资庭庭长李兵看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远超司法机关,如果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前期查处时做到收集与固定有关证据,既有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后期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快速解决纠纷。

  “环保审判无锡模式”可复制

  2008年,无锡中院环保庭成立。经过7年的精心“打磨”,该院打造出了“环保审判无锡模式”,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出现的首个冠以地名的环保审判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是,无锡的环保公益诉讼也走在了全国前列。

  去年,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成了无锡法院原告席上的常客。由于接到群众举报,数百户村民因为某高速公路通车后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14年提起了公益诉讼,要求某高速公路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环境噪声污染危害。法院委托监测机构进行了监测,认定涉案村落夜间噪声的确超标。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降噪整改调解协议。

  据无锡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副庭长周科介绍,目前无锡法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是由外省市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的,因此无锡正着手成立专门从事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团组织。为鼓励公益组织起诉,对于公益组织请求污染者承担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法院均会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