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养子女能否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作者:董正远 佘万卿 发布时间:2009-07-20 浏览次数:1485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成立之日起已经消除,因而一般来说,养子女已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但也有两种特别情况,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养子女,那么养子女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如果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没有以立遗嘱的方式赠一定财产给养子女,那么养子女除了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