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补贴款”应该发给谁
作者:冯晓萍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1657
在今年五月开展的“百名法官下基层”活动中,有村基层组织干部反映,现在有一部分“粮食补贴款”不知道应该发给谁,希望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和帮助。
一、反映的主要情况
前些年,一些农民外出打工无暇料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故把责任田进行了流转,有偿或无偿给他人耕种,现在经济危机,许多企业裁员或倒闭,大批农民工返乡,返乡后的农民工发现现在种田不仅不要交税还有粮食补贴拿,并不比打工差,故想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自己种,从而发生矛盾。摆在村干部面前的难题是,原来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民要拿补贴款,而流转后实际耕种的农民也要拿补贴款,双方都有理由,各不相让,村干部觉得发下去肯定有矛盾,不知道发给谁好,因此粮食补贴款不能很快下发到农民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落实。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村干部觉得不好办,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农民间的土地承包流转关系这一法律概念不十分清楚,二是对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目的和出发点吃不准。
(一)关于农民间的土地承包流转问题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前提是平等协商、自愿、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农业用途并且不超过承包期限。因此,农户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受法律保护,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经营,但是承包方与发包方(村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也就是说合同到期后,承包经营权仍然是原承包人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有:1、涉及土地承包权转让的,必须注意,一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二是应当经发包方(村经济组织)同意,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无效;2、如果双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形式流转的,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签订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发包方(村经济组织)备案的,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双方仍应按照合同履行;(2)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而是口头协商,但发包方清楚流转情况,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经营期限未满而且经营投入较大,依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仍应按照原口头协议内容履行,直到合同期满;(3)双方口头协商,未向发包方备案,但双方承认转承包或代耕事实,可视为短期合同,粮食收获后即期满。
(二)国家粮食补贴政策的出发点和目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不断加大惠农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深受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切实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因此在发放粮食补贴时就要不折不扣的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落实,应当把种粮直补款发放到真正种粮的农民手中,既不能按照农民土地承包面积人均平摊,也不能把粮食直补款发给没有种粮的农民,使种了粮食的农民得不到粮食直补,而没有种粮的农民得到粮食直补,这样不仅损害了种粮农民的积极性,而且也违背了制订这项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三、两点建议:
(一)加大惠农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惠农政策效应
国家实行“三补贴、两减免”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与农民利益休戚相关,虽然农民知道有粮食直补和免税等政策,但对其操作标准、国家实行此政策的目的、意义不是太清楚,因此,把各项惠农政策实施的目的、操作办法、执行标准及时宣传给广大农民,对发挥惠农政策实际效能具有重要作用,从而也提高了农民的政策水平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
(二)多做调查、调解工作,适当给予法律帮助
在解决纠纷之前应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做到心中有数,多做调查研究才有发言权,才能有理有据。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做好调解工作,适当加强政策、法律的宣传,也可就个案以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引导农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从而起到指导一方的作用。在解决纠纷时要合情、合理、合法,这样农民群众才能相信我们的基层组织,相信我们的政府。
(三)加强“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是发展中国家工业化与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如何给农村闲散劳动力找出路,如何改变我们的村镇干部无奈的现状,这就要求我们应加大农民工培训指导服务,调动农民参加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各类培训机构作用,营造一个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社会环境;积极开拓劳务市场,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劳务基地和网络信息平台,提高劳务输转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鼓励农民回乡创业,引导和帮助具有资金、技能和管理经验的农民工回乡创业,营造创业环境,使农民真正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