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中院民五庭在审理秦国荣、朱秀珍诉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分公司、殷亚琴保险赔偿金一案中,依据我国国情,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为那些因子女劳务输出海外打工,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提供法律保障,此举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关怀,有效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2000年,秦永兵劳务输出到以色列工作,后不幸身亡。依据以色列法律,法定的受益人应是遗孀及未成年子女。秦国荣、朱秀珍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平分其媳妇及孙女名下的赔偿金。该庭经审理后发现,原告的诉求从法律角度来说是缺乏依据的,该案以色列保险公司对秦永兵妻子及女儿所作的赔偿,仅属于其妻子及女儿本人,并未把秦永兵的父母列为受益人。但考虑到秦永兵父母年迈且无人抚养,生活无着,该庭认真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后经多方努力,最终成功调结此案。
  由于国情的差异,很多发达国家早已将老人的晚年问题归为国家责任,即子女不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这势必造成在保险合同对受益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广大中国劳工的父母一旦丧失子女,将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尤其在输出劳务主要来源地的广大农村,老人在年老体迈丧失劳动能力之际,主要依靠成年子女的赡养维持生活,若上述情况不断发生,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南京中院民五庭结合本案情况,即向江苏省建设工程管理局、省外经贸厅外经处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他们在组织劳务输出的时候,通过与外方用工企业的书面协议,约定受益人范围,将无生活来源的父母亦纳入受偿范围,为我国老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该司法建议书发出后,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决定刊登在省建工局下辖的有劳务输出权的企业协会杂志上。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