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5个月江苏受理环境官司152件 审结99件
作者:顾敏 发布时间:2015-06-08 浏览次数:1968
世界环境日前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4日公布,今年1-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类案件152件,审结99件,结案率65.13%。在加大打击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通过司法裁判修复生态环境已成为我省环境司法的新常态。但法院也表示,虽然“史上最严环保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治污利器,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难题,直接削弱了“司法铁拳”的治污力度。
6名贪渎环保官被究刑责
省高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建功介绍,近几年我省环境类案件有较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制裁打击涉生态环境犯罪行为范围不断扩大。比如资源类刑事案件范围不再局限于过去的非法狩猎、非法捕捞、盗伐林木等犯罪,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不断出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凤落、刘兵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承包荒山地非法开采玄武岩矿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38万余元,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在环境类刑事案件中,还出现了非法收购加工医疗废弃物等新的污染环境罪。比如蒋以奎在沭阳县胡集镇华光村家中,雇人对其非法收购的输液瓶、药瓶、玻璃安瓿、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疗废物进行分拣、加工,仅现场扣押的医疗废物就有4.02吨,这些危险废物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废弃物的成百上千倍,一旦被加工成吸管、水杯、饮料瓶等食品器皿或儿童玩具等,其中残存的细菌、重金属等将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蒋以奎最终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些沦为污染者“帮凶”的环境监管者,也成为司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今年前5个月,全省共有6人因涉环境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的3人。原句容市环境检查大队大队长许玉洁利用职务便利,在环评项目审批、环境监察执法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相关企业人员所送的财物合计价值26.4万元,被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恢复原状”成环境司法新常态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的第二个审理环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我省各级法院此前率先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原状”这一司法模式已成为我省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的新常态。昨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扬中市的郭某偷排电镀加工废水造成12多吨土壤被污染,在被依法追究刑责之后,法院经审理确认了郭某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12吨土壤无害化处置的费用近4.3万元。宿迁等地法院在非法捕捞刑事案件中,将环境损害和修复程度作为量刑的参考因素,促使被告自愿向渔业管理部门缴纳一定的生态修复资金,由渔业管理部门组织向相关水体补放鱼苗。
连云港经营石英加工厂的王某购买工业废盐酸清洗石英石,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100余吨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龙北干渠及与其相连的芦沟河受到严重污染。在王某无力全额赔偿修复环境费用时,法院判决王某在2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以弥补其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不足部分。
多方协力形成环保铁拳
“史上最严环保法”实施已过半年,是否带来了环境司法保护的春天?在昨日南京市中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院环境资源庭庭长李兵坦言,当下环境司法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难题。
比如针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复杂性,虽然有以水、空气、土地、森林、草原等环境要素为标准和以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物为标准的各种专门环境立法,但司法实践中却难有“用武之地”。以南京为例,目前南京受理的环境案件基本只有水污染、噪声污染、油烟污染等几种类型,案件类型比较单一,主要局限在环境“私权益”范围内,“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大量的环境纠纷尚未进入司法领域,环境司法的大门并未完全打开。”
此外,李兵还认为,在监督环保机关依法履职过程中,法院大多支持环保机关的处罚结果,但很少督促环保机关、污染者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的根源问题。同时,环保职责依法分布在海港务、渔政、交通、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多部门,具体工作机制的运行及相互对接,还需假以时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建立起有效衔接机制,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环境保护司法铁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