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自获得专利纠纷管辖权以来,首次审结两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曹某于2003年11月3日分别起诉被告张某、缪某侵犯了其“节能复合静音移门吊轨”实用新型专利。两案被告则认为他们的产品有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侵权。同时,两案被告以浙江省黄岩市两公民也拥有塑钢吊轨实用新型专利为由主张原告的专利已丧失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原告的专利。
  双方对原告专利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存在多余指定以及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争议较大。为快速、稳妥地解决纠纷,该院民三庭派人多次走访了知识产权局及相关生产厂家,调查了解两案所涉专业技术内容。2003年12月16日,该院又邀请了相关专家旁听庭审,对于被告生产的由冷轧钢板和塑料包层组成的塑钢吊轨与原告生产的由异型钢芯、PVC内外层加粘结剂组成的节能复合静音移门吊轨是否为同一产品、原告专利保护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存在多余指定,以及被告产品是否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等问题,与专家们进行了讨论。
  该案承办法官通过全面的调查,及时对两案焦点问题作了分析和归纳,涉案双方在听取了调查分析后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文章出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