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用酒吧作为平台,组织无业男青年向同性恋者提供色情服务,酒吧老板李宁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提起公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由于案中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此案依法不公开审理。 此类同性恋卖淫案在江苏省尚属首例,在全国也不多见,此案的开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午,从广州、上海、成都等地赶来的十几家媒体记者聚集在该院大法庭门口,通过各种关系试图进入庭审现场,但终未能如愿。法院的接待人员说,更有一位自称是同性恋者的三十多岁的男青年从上海赶来,要求旁听,希望知道同性恋之间的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规定。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男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12.47万元。检察院在公诉书中列举了已查明的7次卖淫活动。 法庭上,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了无罪辩护,陈述被告人酒吧内的男公关与同性之间不存在卖淫行为,由此被告人的组织卖淫罪无从成立。被告人李宁在法庭上则“认真”陈述了“坐台”、“出台”与同性卖淫的区别,否认男公关在陪侍过程中有性行为发生。 庭审结束后,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薛济民说,公安部曾于2001年规定,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尽管公安部的这个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它符合刑法的立法原意。 此案的审判长、秦淮区法院刑庭庭长金燕表示,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的审理,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对社会道德风尚的弘扬,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庭审从上午九时开始,一直持续到下午二时。鉴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法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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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文章作者:赵兴武、唐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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