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取向(上)
作者:公丕祥 发布时间:2010-06-25 浏览次数:1716
关于能动司法,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解读。“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
编者按 “‘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
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的观点。他同时强调,“坚持能动司法,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应对,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坚持能动司法,成为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点。公丕祥是能动司法在江苏实践的积极推动者,同时也是对能动司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阐述的法学专家。在不久前举行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公丕祥作了主题演讲,对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内涵特征、基本要求、边界限度、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全面、精当的探讨。本刊今天起分两次刊登这篇演讲,以期对进一步正确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有所裨益。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观能动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就必然存在主观能动性。我们所说的能动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没有能动性的问题,而是涉及司法有多大能动性的问题,研究的是司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度问题。如果司法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取向,这就是能动司法;如果表现出比较保守克制的取向,则不能称之为能动司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能动司法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面对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注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司法解纷机制愈发显示出与变革时代不相适应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能动司法作为一种颇具特质的司法理念日益产生广泛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应对,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坚持能动司法,成为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点。通过近年来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对能动司法的一些重要问题已经初步形成共识,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分歧。本文对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内涵特征、基本要求、边界限度、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正确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有所裨益。
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
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究竟是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我们认为,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
首先,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功能使命是由其政治属性决定的。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功能使命,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并为之服务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克服纯粹业务观的错误倾向,防止将审判案件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而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自觉把司法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次,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解决涉诉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指导当事人诉讼,积极主动地吸纳涉诉民意,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再次,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责任。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社会治理规则的建立健全,从而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四,坚持能动司法,这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诸多困扰人民法院的司法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司法难题还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有效破解司法难题,人民法院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从而积极帮助解决司法难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主动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或缓解诸如案多人少、涉诉信访、执行难等等司法难题。
第五,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前,司法对民意吸纳不够,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这是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要准确运用证据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要具有高度的司法智慧,始终恪守司法良知,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真正经得起社会的评判;要积极转变司法方式,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明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
第六,坚持能动司法,这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中蕴含着丰富的能动司法的理念与机制。特别是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创造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的能动性品格: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真相;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讲法,消除对立情绪;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为一体,彻底解决纠纷;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回审判,就地办理,等等。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有必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优良传统。(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