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审理春江花园小区业委会与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法官,来到无锡市春江花园小区,给该小区业主委员会送达了一份特殊的法律文书———司法建议函。

 

  司法建议函提出了3点建议:对共有部分收益应单独建账,不能与物业管理费混同收取、混同使用;共有部分收益应专款专用,如另作他用,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同意,物管企业不能自行决定,也不能擅自动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定期审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享有知情权,物管企业应建立财务收支定期公布制度,并对外张贴。同时,物管企业也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以规范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琦东在送达该函件时表示,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小区的共有部分收益数额巨大,但对这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却极为混乱,缺乏监管。虽然目前该业委会实行自治管理,但对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还是需要严格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