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收益应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0-06-25 浏览次数:1787
司法建议函提出了3点建议:对共有部分收益应单独建账,不能与物业管理费混同收取、混同使用;共有部分收益应专款专用,如另作他用,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同意,物管企业不能自行决定,也不能擅自动用;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定期审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享有知情权,物管企业应建立财务收支定期公布制度,并对外张贴。同时,物管企业也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以规范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琦东在送达该函件时表示,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小区的共有部分收益数额巨大,但对这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却极为混乱,缺乏监管。虽然目前该业委会实行自治管理,但对共有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还是需要严格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