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命名表彰2001-2002年度江苏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决定》,对坚持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成绩显著,群众评价满意,在全省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154个基层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其中,江苏法院系统的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和宿迁市沭阳县法院受到命名表彰。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