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法院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法院为人民”的司法理念,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从诉讼便民、实体利民、信访安民、作风亲民等四个方面入手,狠抓各项为民措施的落实,真正实现让人民满意。
  一、诉讼便民
  在方便当事人诉讼方面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一是让人民群众知道告。采取各种有效宣传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二是让涉诉群众知道怎样告。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的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三是让涉诉群众告得准。向涉诉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丧失诉讼时效、举证超过时限、拒不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的损失。四是让涉诉群众方便告。进一步完善各类便民设施,开通立案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老弱病残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对本地的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实行上门立案等。五是让涉诉群众愿意告。适当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诉讼效率,努力提高裁判的公信度。充分认识调解所具有的程序简化、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切实增强诉讼调解化解纷争的功能。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诉讼调解程序,不断提高调解方法和艺术,提高调解成功率。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刑事、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设立专门审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的合议庭。在方便群众旁听案件审判、方便查阅裁判文书等方面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确保公众凭身份证等证件查阅依法可供查阅的裁判文书,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实体利民
  通过正确运用审判权,公正高效地裁判各类案件和纠纷,达到司法救济民权、减轻民负、解除民忧、保障民利、实现民愿的目的。一是确保经济有困难的人打得起官司。严格按照《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切实执行诉讼费缓、减、免制度。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是确保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做到程序公正,严格执行程序法,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以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与正义;做到实体公正,严格执行实体法,正确处理法律与政策、任务与形势的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将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三是确保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利。做到执行公正,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进一步深化阳光下的执行,全面探索执行费先执后结办法。转变执行理念,全面推行执行听证制,进一步增强执行的透明度,提高执行效率;全面完善分权制约、运行高效的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信访安民
  高度重视信访窗口建设,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立足于化解纠纷、缓解矛盾、平息纷争,立足于发现问题、弥补不足、改进工作,立足于改善司法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察民情,听民意,暖民心,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涉案申诉信访,努力消除涉案申诉信访中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建立院长负责下的院长、庭长、案件承办人“三级”信访责任机制,形成人人参与、各司其职的“大信访”工作格局。建立信访联动机制。形成信访职能部门与业务庭、本院信访职能部门与上级法院信访职能部门、本院信访职能部门与市、区专职信访部门的内部、纵向、横向联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信访首问负责制。人人都是信访接待员,对本院诉讼、来访的群众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解疑释惑,有针对性地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使来访群众怀忧心而来,带满意而归。
  四、作风亲民
  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去年司法大检查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将“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司法为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查找审判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二是彻底杜绝个别干警中存在的特权思想、衙门作风。与当事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接触中,态度温和,礼貌待人,给予平等的尊重,对当事人做到热情而不失威严,听诉而坚持中立,沟通而保持距离。三是加强作风纪律的考核。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干警审判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定量考查,作为评价干警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审判作风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定期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干警精神状态、接触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言行态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文章出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