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逻辑要义

 

  关于能动司法,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解读。“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

 

  ()能动司法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

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根据这一重要论断,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能动司法的定位。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能动司法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贯之的,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它决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其次,能动司法明确了我国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能动司法要求司法应当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在现阶段,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服务。人民法院必须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再次,能动司法揭示了我国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能动司法并不否认司法被动性、中立性的基本特征,它体现的是司法运行方式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我们并不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超越法定职责去受理案件,违背法律规定去裁判案件,把应当通过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解决的纠纷纳入司法渠道,而是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不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冲突的前提下,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司法资源的社会共享等方式,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推动社会治理的健全和完善。我们也并不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甚至代替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处分诉讼利益,而是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指导权和释明权,加强对诉讼过程的必要干预,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后,能动司法体现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效果。能动司法坚持法律适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其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种综合效果,它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

 

  ()能动司法的特征。一是主体的二元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主体,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体现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活动之中,既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又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二是适用的层级性。能动司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体现出一定的层级性,要区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而作出不同的要求。三是目的的确定性。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关键与核心。为更好地实现服务功能,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和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审判对完善公共政策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但这不是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主要目的。

 

  ()能动司法的边界。第一,必须坚持适度能动。人民法院应当把自己应该做和可以做的事情办好办实,不能把什么事情都包揽过来。要做到既积极有为,又合理适度;既不缺位、不虚位,又不越位、不错位。第二,必须坚持依法司法。能动司法必须遵守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即便是法官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能动司法,也必须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进行,限定在法律的幅度之内,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贯穿正确的价值判断,而决不能以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方式进行。第三,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决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来满足少数人的不法利益,决不能因积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而损害公正司法形象。第四,必须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对于审判具体案件等依法应当由自己负责的事项,要敢于承担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同时也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能动司法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进程之中,由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注重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着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坚持能动司法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主动,有利于人民法院掌握司法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柔性,可以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纠纷解决的良好效果;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干预,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实质正义,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诉前解决和就地化解,等等。可以说,能动司法契合了变革时代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客观需求。

 

  ()坚持能动司法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主张司法主动参与社会管理,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可以推动社会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健全与发展社会治理机制,契合了变革时代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需求。

 

  ()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当前,少数法官没有能够很好地把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关系,导致某些案件虽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严格适用了法律规定,但却未能得到公众的认可,甚至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还引起了社会的质疑。此外,极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的情况依然存在,而其中许多行为,往往是在程序上做文章。能动司法强调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的优先性,从而契合了变革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客观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