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状告物业公司,讨回331万 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例
作者:陆媛 发布时间:2010-07-07 浏览次数:1659
诉状:业委会讨要645万
2008年6月21日,业委会致函物业公司明确要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在接函后15天内,向业委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产,并交接完毕。2008年7月17日,物业公司与业委会正式办理移交,并签订了移交清单一份,截至2008年6月30日,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移交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总额为232万余元,其中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结算的时间为2008年1月至6月。业委会审查物业公司移交的资料后却提出,物业公司只拿出了业委会成立后的共有部分收益,但在业委会成立之前,也就是在2004年至2007年间,收取了小区共有部分收入596万余元却没有列入移交。
由于数额相差悬殊,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业委会遂诉至无锡市锡山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立即返还移交清单确认的232万余元中的227万余元(差额部分5万余元为双方协议订立后业委会认可应返还给物业公司部分),以及2004年至2007年共有部分收益的70%即417万余元,两项合计645万余元。
被告:前期收益业委会没份
在业委会成立之前,小区共有部分收益该由谁作主?这成为双方在法庭上争议的最大焦点。被告物业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当小区业主的入住率不到50%时,无法成立业委会,这时开发商是大业主,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而并非业委会,因此,业委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无权对前期物业管理中的共有部分收益提出分配要求。
被告方律师还提出,退一步说,业委会即使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丧失了胜诉权。此外,部分业主还欠缴131万元的物业管理费,这些欠费应当从移交的款项中扣除。
法院:物业、业委会三七开
由于法律法规对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锡山区法院是否会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2004年至2007年春江花园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收入和支出以物业公司的报表为准。其中,2005年至2007年业主共有部分的总收益为414万余元。而2004年的收益则无法在报表中体现,因此法院对2004年度收益分配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收益的分配,由于双方没有合同根据,法律对此也没有具体规定,法院认为应当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公平合理分配。共有部分管理收益应主要归属于全体业主享有,当然物管企业付出了管理成本,也应享有合理的回报。最终,法院给出了“三七开”的方案,即业主得七成,物管企业得三成。
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后起算。本案中的诉讼时效应从业委会成立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全体业主的权利受损时起算,故业委会的诉讼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此外,对物业公司提出对部分业主结欠的物业管理费进行抵销。法院认为,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而结欠物业管理费的为部分业主,为单个的主体。业委会系代表小区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虽然包括了该部分欠费业主,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双方债权债务主体不同,不符合法定抵销的规定,物业公司主张行使抵销权没有得到支持。
判决:物业仍应返还331万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应当将移交清单确认的款项227万余元及2005年至2007年间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70%共289万余元返还给业委会,合计517万余元。此前物业公司已经支付了185万余元,仍应返还给业委会331万余元。
本案审判长杨琦东表示,相关法律对小区共有部分收益如何确定和分配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事实上,在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法官们也曾有过不同意见,有的认为物业公司相对业主处于强势,收益应当二八开,甚至认为收益应全部归业主。但最终,本着公平原则,平衡物业与业主双方的利益,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看:小区未来将如何自治
物管:原班人马全部吸收
昨天,记者来到春江花园了解到,小区一、二期现有住户3200多户,居民约1.5万人。采访中,不少居民都表示知道,业委会打赢了官司,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小区的保洁保安等物业管理并未受到影响。业委会主任常本靖告诉记者,当初炒了物业公司后,小区的物业管理会不会受影响,成为业委会最担心的事。业主们大多对原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较为满意,为此,业委会大胆决定,将原物业公司的原班人马100多号员工“一锅端”,全部纳入业委会成立的物业管理处,对小区实行自治管理。
曾是原物业公司经理的陆建芳如今是小区物管处主任,身份转变后的她有着怎样的感受呢?“原来在物业公司的时候,小区里的维修项目只要超过1000元,就必须向公司打报告申请,顺利的话最快也需要半个月才能批下来。现在自治管理后,像这样的特殊情况向业委会打报告马上就可以批准。前不久,小区的热水泵维修需要2万元,我们申请后当天就获批,一周内问题就解决了。”
收支:小区维修不忘节流
据常本靖介绍,小区共有部分收益最主要来源于停车费。目前小区有3000多辆车,路面停车每月100元,地下停车200元。实行自治管理后,这些巨额收益该怎么花?陆建芳说,从去年以来,小区将原有的监控系统从黑色更新升级为彩色,并在小区主干道增设了监控点;对200多幢大楼楼道粉刷一新;改进了智能停车刷卡系统;同时小区绿化实现四季常绿……“全部改造投入了196万元,没有动用一分钱维修基金。目前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每平方只有0.5元,除了补贴这一块和其他支出,截止到2009年小区账上积累了320多万元,去除支出,结余有120多万元。”对小区的殷实家底,常本靖充满信心,“我们把原本被物业公司截留的利润用于小区维修,让我们的小区保持新气象。”
“物业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和业主维权之间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常本靖和业委会看来,小区自治管理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有效尝试。但他指出,这一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小区,“在自治管理中,很重要的一环是选择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并有效控制管理成本。如果远期收入不足以应付支出成本,那么自治管理肯定无法得到业主们的拥护。”
监管:公共部分收益单列
法律界人士认为,关于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等问题的矛盾和诉讼纠纷由来已久,此案将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判决此类案件提供借鉴参考。值得关注的是,像春江花园这样实行小区自治管理的并不多见。那么,对绝大多数小区的业委会和物管公司来说,少则几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的共有部分收益该如何分配?如何加强监督并合理使用?昨天,锡山区法院向春江花园业委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对共有部分收益应单独建账,不能与物业管理费混同收取和使用。其次,共有部分收益应专款专用,应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如另作他用,应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同意,物管企业不能自行决定,也不能擅自动用。再次,收支情况应定期公布,定期审计。同时,物管企业也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以规范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
另一方面,应当建立物管行业监管模式,从物业服务动态监管、费用监督、行业进入等方面把好关。在业主自治的小区,街道办、政府等部门应如何发挥协助、指导和监督职责,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思考和完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