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法院积极深化自诉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
发布时间:2004-03-10 浏览次数:2657
3月2日至3日,盐城中院召开了自诉刑事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认真分析了该地区两年来此类案件审理的情况,总结交流在审判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体会,并深刻剖析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全市法院对自诉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围绕强化调解,钝化矛盾,提高质量,维护稳定,司法为民的宗旨,认真研究了自诉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具体措施。
座谈会上,各基层法院总结交流了办理自诉刑事案件过程中取得的一些好的经验。大丰法院面对自诉刑事案件多、审理任务重的情况,认真研究自诉刑事案件特点,强调和指导当事人举证,坚持快捷审理,注重多元化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撤诉率和民事赔偿到位率,降低上诉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东台法院要求审判人员注重“练就内功”,在熟悉掌握刑事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学习心理学、教育学,了解民俗风情,以便在审理自诉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把握争议焦点,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滨海法院推行前置审理程序,将工作重心移至庭前,审判人员先做说服调解工作,若不能调解结案则提交新的合议庭开庭审理;阜宁法院对于自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处理实行轻刑化原则,惩罚与赔偿并重,以利于当事人服判;盐都、建湖等法院把好立案审查关,注重诉前调解,善于运用社会力量,调解钝化矛盾。
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对如何进一步加强自诉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提高调解率、降低判决率、减少申诉、信访等诉累,深化自诉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展开了热烈讨论,形成了以下两点共识:
一是正确掌握自诉刑事案件特点。目前审理的自诉刑事案件,案由绝大多数为故意轻伤害案件,案发地大多是在农村,当事人间的关系大多是亲戚、朋友、邻里,起因基本是因为一些民间纠纷,被告人大多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在审理结果上经过说服教育大部分当事人能够接受调解。上述特点为人民法院开展自诉刑事案件调解工作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条件。
二是提高加强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根据自诉刑事案件的特点,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性原则下加强调解工作,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稳定,钝化人民内部矛盾,避免造成当事人双方家庭间的积怨;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控制上诉率、申诉信访数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有利于落实司法为民思想,减弱当事人间的对立性,提高民事赔偿的到位率,切实有力维护当事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文章出处: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林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