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鼓楼区首推“前科消灭制度”
作者:沈峥嵘 发布时间:2010-07-09 浏览次数:1737
7月8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联合政法委、公安、检察、司法、教育、妇联等十部门出台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实施细则)》正式实施。这意味着,该辖区内有轻微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原犯罪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保存不予公开,犯罪记录不记入学籍和人事档案,当事人的就学、就业等权利不受限制。据悉,这一新举在全省尚属首次。
新举出台,源于法院少年庭的大量调查。法官回访未成年犯时发现,一些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担任无法律明文限制的公职时,受到限制,犯罪人的标签如影随形、伴随一生。未成年犯小方写给法官的信中说:“自己曾经失足,是不是一生都要背负这样的枷锁前行?这样的人生太沉重了。”
徐州市鼓楼区法院院长孙光介绍,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法院可以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以此为依据,鼓楼区法院在全省试水探索。对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刑罚执行完毕后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考察、审批程序后,其前科消灭。对处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六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经申请、考察、审批程序后,其前科消灭。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构成累犯的犯罪,不适用前科消灭。
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说,“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可改造性较大,取消曾被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适应少年犯罪“自动愈合”的成长规律,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