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锋做梦也没有想到会和审讯过自己的警察在法庭“面对面PK”,而此时警察的职责是出庭作证。

 

  这一特殊的见面缘于两部新规。7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

 

  77,一场特殊的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在无锡进行。在该案一审中,法院在审理毒品案件时首次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对被告人杨金财进行了定罪,而作为第一被告人的赵启锋与办案警察在二审法庭上的“特殊见面”,也是“两个证据规定”实施后我省法院在办理死刑案件时首次通知案件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一切都围绕着准确和公正。”该案审判长、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范祝三如是说。

 

  案件回放

 

  “冰毒工厂”疯狂制毒贩毒

 

  甲基苯丙胺,它还有一个罪恶的名字——“冰毒”。

 

  翻开这起特大冰毒制造案的一审判决书,一条罪恶的轨迹呈现在我们面前——

 

  本有前科劣迹的赵启锋是冰毒的吸食者,而且2007年因贩毒已被判处无期徒刑,只因患有严重疾病而暂予监外执行。20085月初,劣性不改的赵启锋动起了制造冰毒并贩卖的罪恶念头,于是他伙同葛金龙等人合谋联系香港人杨金财到无锡传授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由葛金龙掌握方法后制造毒品,赵启锋负责贩卖。

 

  制毒必须要有原料,他们不约而同地想到了一个人——时卫民。时卫民也曾多次被刑事处理,2008510,赵启锋约时卫民在上海市某大厦附近,以每千克人民币1.9万余元的价格向他购买了制毒原料麻黄素3千克。时卫民明知他们是要用麻黄素制毒,但利欲熏心的他依然向他们贩卖。不久杨金财赶到了无锡,在赵启锋提供的住所内,将3千克麻黄素进行化学合成,制造甲基苯丙胺,赵启锋、葛金龙在旁边观看操作。杨金财又传授了对粗制甲基苯丙胺进行提纯的方法。5月下旬,杨金财将具体制造甲基苯丙胺的配料以及流程用暗语书写后提供给赵启锋、葛金龙,赵启锋支付现金人民币20万元并书写欠条人民币20万元作为报酬。掌握了初步的制毒方法后,赵启锋、葛金龙在他们的“毒品工厂”内“小试牛刀”,不曾想真的就制成了“冰毒”。

 

  学会了制毒,赵、葛二人欣喜若狂。20086月中旬他们又再次以每千克人民币1.9万余元的价格向时卫民购买了麻黄素3千克。之后葛金龙按照杨金财传授的方法,如法炮制出大量的冰毒。

 

  2007年年底至20086月间,赵启锋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冰毒共计671.5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涉案的几处地方查获冰毒800多克,咖啡因3714及一大批制贩毒工具。

 

  2009115,无锡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赵启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葛金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杨金财无期徒刑;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时卫民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他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其中赵启锋称: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成功制造出冰毒,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较轻;自己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影响深远

 

  “警察作证”彰显法治进步

 

  众所周知,死刑刑罚具有不可逆转性,这就使得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必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有效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530,“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71正式施行。

 

  在这两个规定中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但在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调查取证相对困难。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全过程都应当受到公众监督和公诉机关的审查,两个证据规定相关内容强化了这一点。”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警察作证”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还认为此举在约束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和审讯活动的同时,还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彰显了法制的进步。

 

  办案警察出庭作证,以往在港台电视电影中出现的场景,第一次清晰地出现在这部新规中。77,因赵启锋案二审开庭,我省首次警察与罪犯的“法庭pk”在无锡进行。

 

  庭审直击

 

  “法庭PK”凸显示范效应

 

  上午9点半,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赵启锋出现在无锡市中级法院第五法庭的被告席上,主审法官讯问其上诉理由时,赵启锋沉默片刻后突然提出,自己在预审阶段时曾被办案警察诱供和逼供。

 

  为了查清事实,严把死刑案件的证据关,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请参与该案侦查预审的谢姓警察出庭作证,就被告人提出的诱供与刑讯逼供展开法庭调查,审判长当即同意了这一请求。不多久,谢姓警察在法警的带领下坐在了证人席上,审判长在仔细询问其年龄职业及与案件关系后,要求其当众签下了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

 

  “我在案件预审的精神很不好,身体很差,警察的讯问笔录都是在我意识模糊下做的。”赵启锋一口否认自己过去的供述。

 

  “我作证,从抓捕到预审我都陪着他,他身体虽有疾病但都得到积极治疗,精神状态很好,思路清晰,每次预审都有录像,这些都可以调查。”办案警察从容应对。

 

  “他们对我进行了诱供,我不知道笔录的内容就签字了。”赵启锋又找到了新的理由。

 

  “诱供必须要有前提材料,赵启锋是四个被告人中第一个交代制造冰毒细节的,他还陆续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这些笔录中都有详细记载,请问这又如何进行诱供。”办案警官反驳说。

 

  “我当时是半昏迷状态,他们对我逼供诱供的,所以说了这些神志不清的话,我并没有制毒。”赵启锋又一次强调自己是神志不清。

 

  “半昏迷你也能记得是逼供?神志不清也记得是诱供?”检方一针见血点出了他话语中的矛盾之处。

 

  “我不记得了……”眼看最后的救命稻草落了空,赵启锋失望地低下了头。

 

  之后,主审法官又一一询问了赵启锋关于诱供与逼供的详细时间、地点与细节,赵启锋统统以“记不清了”含糊作答。

 

  1058分,关于赵启锋的上诉部分法庭调查结束,先后有一男一女两名警察出庭作证,这一个小时的庭审不仅是新的“证据规定”实施后,我省死刑案件审理中警察出庭作证的首次司法实践,更是正邪之间的较量,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又震慑了犯罪分子,打击了毒品犯罪。

 

  在开庭时,记者注意到有多位省和无锡市的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在庭审后他们也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一位省人大代表认为,法院举办这样的庭审观摩活动非常有意义,既有利于人大代表了解、监督、支持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利于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位无锡市人大代表认为,在庭审中,讯问人员依法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对于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尤其是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他同时建议,公、检、法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确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