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作者:沈峥嵘 发布时间:2010-07-12 浏览次数:165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在无锡公开开庭审理赵启锋等六被告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罪上诉一案。庭上有毒犯辩称:讯问时神智不清导致口供不准、警方在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现象。无锡公安有三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此予以反驳。据悉,该案为国家五部门联合发布新的“证据规定”实施后,我省第一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部分省和无锡市人大代表旁听此案。
今年6月2日,在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最为严格的证据要求,以预防冤错案件发生。“规定”明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还首次规定讯问人员应当出庭作证。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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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时卫民也在庭上直呼“冤枉”,他称并不知道赵启锋、葛金龙从自己这里购买麻黄素是制造毒品之用,在侦查阶段,警方存在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其辩护人认为,新规第十九条明确指出,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为原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由于新规明确,“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当天的庭审中,有三名无锡公安的侦查人员先后出庭作证,逐条回答了控辩双方和法庭的提问,他们分别证明赵启锋在接受讯问期间神智清楚,证明讯问时卫民时,警方未有逼供、诱供等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
据了解,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这是重要的新的举措,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二审庭审结束后,旁听该案的省人大代表对记者说,庭审中,三名讯问人员依法履行了出庭作证义务,对于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尤其是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
记者了解到,该案系死刑案件,依程序将在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