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警察出庭证明证据合法
作者:朱? 于英杰 发布时间:2010-07-12 浏览次数:1624
上诉人赵某,现年44岁,外号“长脚”,无锡人,有多年吸毒史。2007年赵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但由于其患上严重疾病,被予监外执行。然而不久后赵某即重操旧业,试制出冰毒贩卖。2009年底,无锡中院一审判决赵某死刑,5名同案犯也被判处相应刑罚。但赵某等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
谢警官作证结束后,针对赵某和另一名上诉人时某的辩解,另外两名警察也出庭作证,就证据的合法性进一步作出证明。
三名警察出庭时,均按法律规定,报出个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等,并签下如实作证保证书。
赵某的辩护律师沈大海说,根据“两个规定”,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由此明确了警察出庭作证成为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有助于提高证据获得的合法性和审判的公正性,增强案件的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江苏高院刑二庭庭长茅仲华说,侦查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了解的情况出庭作证,是源自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他们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探索,将贯彻“两个规定”作为刑事审判中一项重要的、常态性的工作加以落实。
部分江苏省、市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和媒体记者60余人旁听庭审。参与旁听和评议的省、市人大代表认为,该案对于贯彻执行“两个规定”具有示范效应,有利于司法机关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