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证据规则”实施后,由检察机关当庭申请公安侦办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对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划上了“红线”,也是从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以及当庭排除证据的非法性,震慑犯罪的有力武器

  7月7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锡市就赵启锋等6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二审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一审被判死刑的赵启锋当庭称,在公安侦查期间,他遭到了刑讯逼供。出庭支持公诉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申请此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准许,3名办案民警为此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调查。

  据了解,此案是自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江苏省首例公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从增强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水平和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角度,民警出庭履行作证义务,将对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审理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办案起到明显的示范效应。

  40万购制毒配方

  曝内地涉毒犯罪新态势

  2007年6月,无锡人赵启锋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赵启锋在监狱服刑不到两周,患上严重肝脏疾病,被无锡市中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然而,在监外执行期间,不务正业的赵启锋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重操旧业。

  2007年底,无锡警方根据举报掌握了赵启锋涉嫌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随着警方侦查工作的深入,一个令人震惊的新情况进入侦查人员的视野:赵启锋从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杨金财手中买到了冰毒的制造工艺和配方,并已成功试制出一批毒品进行贩卖。

  警方发现,2008年5月初,赵启锋与同样有犯罪前科的上海人葛金龙合谋,联系杨金财到无锡传授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方法,并由葛金龙在掌握方法后制造毒品,赵启锋负责贩卖。5月10日左右,赵启锋在上海市中土大厦附近,以每千克人民币1.9万余元的价格向有贩毒前科的时卫民购买了3千克麻黄素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赵启锋、葛金龙、杨金财3人在无锡一间民房内将其他化学辅料加入麻黄素内,混合加工制造了粗制的冰毒,此后,杨金财又进一步传授了对粗制冰毒进行结晶、提纯的方法。

  2008年5月下旬,在无锡市一家宾馆内,杨金财在几张病历内页、笔记本内页和一张发票上,用暗语方式写下了制造冰毒的具体配方和流程,欣喜不已的赵启锋当即支付现金20万元,又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作为今后对杨金财的报酬。得到这张配方后,赵启锋、葛金龙二人就开始了自制毒品贩卖的犯罪勾当。

  同年6月23日,无锡警方开始全面收网抓捕,3名主犯及其他贩毒人员共计6人相继归案。其中仅在葛金龙的暂住地就查获了甲基苯丙胺859.24克。

  无锡市中院先后对此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赵启锋因贩卖、制造毒品被判处死刑;葛金龙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杨金财则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无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刑罚。

  江苏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相关人士介绍,较之以往通过从境外辗转贩卖毒品牟利来说,通过获得制毒配方直接进行制贩毒品牟利,目前已经成为包括江苏在内的大陆地区涉毒犯罪的新手段。《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此案中对杨金财以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定罪,也是江苏省高院以该罪名判决的首例。

  一审判决后,赵启锋等6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是否刑讯逼供

  三民警出庭作证

  7月7日9时30分,二审庭审开始后不久,赵启锋在陈述上诉理由时突然辩称,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他曾遭遇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赵启锋的这番言论,使接下来的法庭调查,着重就公安讯问人员是否存在逼供、诱供情形而展开。

  “你当庭提出公安讯问人员有逼供、诱供情形,有无证据,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进行的?”主审法官向赵启锋问道。

  赵启锋回答:“审讯时只有自己一人,加上身体不好,毒瘾又犯了,迷迷糊糊的,诱供、逼供怎么实施的已记不清了。”

  为了慎重起见,10时20分,合议庭宣布短暂休庭,赵启锋被带离法庭。

  重新开庭后,出庭支持公诉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申请此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了审判长的允许。

  首先出庭的是身着警服的侦查人员谢警官(因涉及保密,暂隐去全名)。到庭后,他按规定坐在了检方一排右下方,斜对审判席和上诉人。

  “我在案件预审时精神很不好,身体很差,警察的讯问笔录都是在我意识模糊下做的。”面对出庭的警察,赵启锋起初显得“一脸惊愕”,但还是对主审法官一口否认过去的供述。

  “我作证,从抓捕到预审,我都陪着他,他身体虽有疾病但都得到了积极治疗,精神状态很好,思路清晰,每次预审都有录像,这些都可以调查。”谢警官说。

  “我不知道笔录内容就签字了。”赵启锋说。

  “审判长,赵启锋是第一个交代制造冰毒细节的,他还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笔录中都有详细记载,这又如何是诱供?”谢警官反驳说。

  “我当时是半昏迷状态,他们对我逼供诱供,所以说了这些神志不清的话,我并没有制毒。”赵启锋又一次强调自己神志不清。

  “半昏迷你也能记得是逼供?神志不清也记得是诱供?”对于主审法官的提问,赵启锋低下了头说:“我不记得了。”

  此后,法官要求赵启锋说明诱供与逼供的详细时间、地点等细节,他则统统以“记不清了”含糊作答。而在整个过程中,赵启锋自始至终都没有说到遭遇警察“动粗”,只是不断强调自己神志不清。

  作证结束后,检方还申请第二名证人陆警官到庭,就赵启锋的指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作出进一步证明。

  10时50分左右,第二名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上诉人时卫民到庭。针对时卫民当庭提出的辩解,检方征得法庭同意,再次申请了一名办案民警任警官出庭作证。

  时卫民说:“我进看守所时,民警问我身上有没有伤,我说有。”

  检察员出示了时卫民进入看守所时的一个登记表,上面写着:“手、肩背部有伤”。但登记表上也写明了原因:“手伤是手铐戴勒所致,肩背部伤是抓捕时警绳捆束所致。”在这份表格的下方,有时卫民的签名。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3名民警出庭后,均按法律规定,报出个人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等,并签下如实作证保证书。但因为是首次出庭作证,与辩护律师丰富的法庭经验相比,民警稍显生疏,回答提问时不够流畅。

  最后,检方指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合议庭经过短暂合议,主审法官当庭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分别作出了庭审小结,并表示:检辩双方意见,法庭已记录在案,并注意到双方争议焦点及各持的证据与理由,对于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和赵启锋等上诉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是否成立、观点是否采纳,待庭审后经过合议庭全面、慎重评议再作出评判。因本案系死刑案件,需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择日公开宣判。

  排除非法证据

  将波及执法规范

  庭审结束后,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新的“证据规则”实施后,由检察机关当庭申请公安侦办人员出庭作证,不仅对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划上了“红线”,也是从保障上诉人合法权益,以及当庭排除证据的非法性,震慑犯罪的有力武器。

  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认为,公安民警工作强度极大,如每个刑事案件都要求办案民警出庭作证,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还可能存在影响审判效率的情形,但民警出庭作证,必然会给公安机关进一步规范办案增加不小的压力。此案的示范效应在于,司法机关将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尤其是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参与此案旁听和评议的部分人大代表则建议,公、检、法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统一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理解和把握,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提高刑事司法水平,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保障人权,确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江苏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在庭审后介绍说,在以后的庭审中,还将对可能的“非法证据”通过各种方法加以明确或排除,而民警出庭作证,则将逐步有望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