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无锡市就赵启锋等6人贩卖、制造毒品、传授犯罪方法案二审进行公开审理。在当天的庭审中,一审被判死刑的赵启锋当庭称,在公安侦查期间,他遭到了刑讯逼供。出庭支持公诉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当庭申请此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得到了主审法官的准许,3名办案民警为此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调查(7月12《法制日报》)

 

毫无疑问,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就是服务于法庭审判的重要体现,而警察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的缺陷所致。笔者以为,警察不出庭作证无疑是对法治的一个嘲讽。如果说行使审判权的法官不能甚至没有法律依据传唤警察出庭作证,那么我们这个社会无疑是一个警察社会而不是法治社会。因此,随着新的“证据规则”实施后,检察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当庭申请公安侦办人员出庭作证,这不但是抗辩式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而且对办案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划上了“红线”。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徒法不足以自行。警察,如何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出庭作证义务?江苏这3名办案民警已首开先河,令人欣慰。3名民警因为是首次出庭作证,与辩护律师丰富的法庭经验相比,民警稍显生疏,回答提问时不够流畅。但笔者认为,凡是总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英美法系的警察出庭作证已习以为常,他们对此有丰富的经验,既尝到了甜头,也体会到了它的艰难。江苏这3名警官能够应审判之需要出庭作证本身就表明了“不做亏心事,不怕半夜鬼敲门”。笔者坚信,只要稍加“磨砺”,警察“作证的技巧”既不比辩护律师差,也不逊色于英美法系的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