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王明新 孙 敏 发布时间:2010-07-16 浏览次数:1653
编者按:
坚持能动司法,全力抓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一直是近年来江苏法院工作的特色和亮点。今年4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制定了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的肯定。近日,江苏高院院长公丕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有关文件出台的背景、制定思路、主要内容及实施保障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能动司法、依法服务“三保”的深化和延伸
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实质上是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冲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成为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只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真正实现科学发展。”“江苏作为沿海发达省份,应该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此,今年以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陆续就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江苏高院的司法文件,就是为更好地服务江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全省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也是2008年以来江苏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三保”工作的深化和延伸。
积极运用司法政策有效指导审判活动
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存在着资源依赖、环境污染、发展不可持续等诸多问题,甚至引发了一些突出的社会矛盾,这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需要对之进行调整和改变。而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也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纠纷。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因为不符合新的发展方式的要求,面临着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可能面临破产或转产,各种新老矛盾交织,还可能引发部分职工下岗失业;金融机构会把更多的资金投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大量从事传统产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能因此面临进一步的融资困难,生存更加艰难;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将会改变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引发新的利益冲突,等等。这些矛盾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会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才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裁判首先必须依法,但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如果缺乏司法政策的指引,不能妥当平衡当事人利益、把握好具体的司法尺度,则可能会阻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进程。
能动司法是关系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履行这样的职责,就必须自觉把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不动摇,不断深化能动司法的研究、教育和实践,建立健全能动司法的长效机制,切实把能动司法作为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可以说,坚持能动司法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破解司法难题、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总之,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它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应当成为当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主攻方向之一。
强化司法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整体性
我们制定这个指导意见遵循的基本思路有三个方面:一是强化司法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紧密结合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重点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会议精神谋划司法服务措施,并注意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互相配套,相互促进。二是强化司法保障措施的实效性。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落实到司法审判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三是强化司法保障措施的整体性。深入梳理涉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类案件,努力形成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整体合力,不断增强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的整体效果。
跟踪实施效果密切关注新情况新问题
为确保服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作取得实效,江苏高院要求全省法院在总结服务“三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长效机制,着力健全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审判监督指导机制、案件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和重大涉诉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同时,将密切注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反映在司法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和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归纳、整理经济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共性法律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对各地法院反映的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尺度亟待统一的业务问题,省高院有关部门将抓紧研究解决。对各项司法措施出台后的实施效果,也将及时跟踪,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