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专业优势成为案件调解“助推器”-徐州鼓楼区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十法调解记
作者:周琪 郑晓东 发布时间:2010-07-21 浏览次数:1091
徐州鼓楼区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利用鉴定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优势, 以“案结事了”为目标,从鉴定的技术角度、鉴定程序、鉴定风险、诉讼成本、结果释明等方面提出调解方案,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不但创新了诉讼调解机制, 增强了当事人的调解意愿,还提升了审判质效。2009年该院司法鉴定中心共收各类鉴定案件338件,除去执行局评估、拍卖案46件外,协助法官调解成功98件,调解结案率占鉴定案件的33.56%,其中民事案件调解结案84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4件全部调解。2010年上半年结案154件,其中民事调解结案4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件全部调解,调解率为31.5%;案件鉴定的平均周期缩短15天,中止、扣审、延长审限、暂停计算审限“四类案件”同比降低30%。该院鉴定中心将十种方法贯穿于鉴定前、鉴定中和鉴定后的各个环节,法官们称鉴定中心的专业优势是案件调解的“助推器”。
一、向当事人提示风险
司法鉴定对于多数当事人来说比较陌生,鉴定中心运用职权优势,提醒当事人正确看待司法鉴定,充分认识鉴定风险,注意避免三个“误区”:一是只要申请鉴定就会有鉴定结果;二是鉴定结果多对申请鉴定人有利;三是鉴定结果有利于自己,自己就能赢得官司。通过风险提示,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对是否申请鉴定就有比较理性的判断。如去年该院审理一起汽车毁损赔偿纠纷,原告新购4个月的汽车在被告处保养时,被告工人驾车出车祸损毁;原告要求更换新车,被告只同意修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申请鉴定,试图拖延时间。鉴定中心告知,在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的情况下,就汽车部件进行鉴定没有意义,只能加深双方的矛盾,使被告更加被动和不利,而且增加诉讼成本。经过鉴定中心和法官的大量细致工作,历时半年,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更换新车、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
二、为当事人细算成本
有的案件标的额较小,但因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分歧,试图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自己的主张。对此,鉴定中心对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并不立即进入相应程序,而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得失,在鉴定费用与案件标的额相差不大甚至高于案件标的额情况下,双方和解解决纠纷是一个“双赢”的办法。如一起劳务纠纷案,被告单位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而拒付工伤赔偿费用;原告申请对医疗垫付费用单上被告的签字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的雇佣关系。鉴定中心从鉴定成本、鉴定方法及结论的科学性、真实性等方面反复做工作,最后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借当事人亲情感化
对于一些涉及家庭婚姻以及邻里关系的鉴定案件,鉴定中心注重立足鉴定,打好“亲情牌”。比如一起16岁的原告起诉亲生父亲要求支付抚育费的案件。被告以怀疑原告不是自己的亲生子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鉴定中心从父子相貌相似、原告出生证明的可信度、双方十六年的亲情等角度,提出亲子鉴定可以给当事人一个“科学”且冰冷的结论,却不能给出一个和睦圆满的结局,因为无论鉴定结果如何,都会伤害到双方的感情。被告经过慎重考虑,撤回了鉴定申请,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四、对当事人充分尊重
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一定要建立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是否鉴定、鉴定机构的选择、结论的认可,及是否同意调解都有需要当事人自愿,才能减少当事人“合理怀疑”,确保案结事了。如闫某与蒋某因航车费用发生纠纷,闫某持扳手将蒋头、背部砸伤,经鉴定,蒋的损伤构成轻伤。今年1月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自己右肩部伤情是否构成重伤及伤残程度申请鉴定。徐州市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鉴定后认为不构成伤残、其他伤情也较轻,劝其撤回鉴定申请。蒋某再次申请鉴定,法院又将该案委托至连云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后该鉴定所认为蒋某右肩部伤情仍属轻伤,不宜评定伤残等级;之后蒋某心服口服。在鉴定中心和刑庭法官的合力调解下,蒋某对闫某的赔偿要求由起诉时的6.7万元降至4.5万元,调解方案双方都十分满意。
五、就案情因势利导
为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司法鉴定程序、材料、机构选择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这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鉴定中心树立“调解是首选项”的观念,注重在鉴定程序中抓住调解机会,促成调解。如一起剪板机产品质量纠纷,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剪板机发生故障,怀疑有质量问题,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损失。在鉴定勘验现场,鉴定中心抓住被告从外地赶来、有调解诚意的机会,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从上午十点钟到下午五点钟提出多套调解方案,协调鉴定部门退回2万多元的鉴定费,终于促成双方调解,双方非常满意。
六、用类案开展对比
为增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感性认识,鉴定中心主动选择一些既有的典型鉴定案例作为素材,通过与类似案件的对比,使当事人对鉴定结果“心中有底”,对是否申请鉴定有更加理性、准确的把握,对不申请鉴定情况下的案件事实有更加全面的认识,厘清了部分当事人认为通过鉴定能够争取更大利益的误解。特别是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鉴定中心积极推广类案对比的做法,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通过和解、调解使权益得到及时救济。
七、请专家参与咨询
为促进当事人调解,鉴定中心针对特定案件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带领当事人咨询产品质量鉴定专家、价格评估专家等,从鉴定内容和技术角度分析鉴定的结果、鉴定的难度、鉴定的成本及鉴定结论对案件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后果,以此让当事人判断是否坚持鉴定。
八、保鉴定部门中立
鉴定中心法官注重权衡鉴定与审判、执行环节的协调配合,不使当事人对鉴定产生负面质疑,对当事人坚持委托鉴定的,在进行相关释明后,确保当事人行使权利,保证庭审裁判权与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拍卖权的分离,使法院鉴定机构保持“居间”与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消除双方的抵触情绪,以保证当事人对调解、审判、执行环节的信服。
九、促鉴定部门规范
鉴定中心法官并不局限于仅仅为当事人办理委托、向审判、执行法官交出报告,充当简单的“二传手”,他们还注重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鉴定的进展情况并向当事人告知;加强对鉴定机构责任意识和规范行为的指导监督,避免鉴定机构因出现瑕疵报告,造成证据在审判环节难以适用并给当事人造成鉴定费用和时间成本损失的情况。
十、邀纪检部门监督
鉴定中心对拍卖、评估案件、选择鉴定机构时一方未到场的特殊案件,均邀请法院纪检部门派员现场督察;对现场勘验鉴定的案件,进行现场录像,刻录成光盘存档;对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进行的鉴定,也进行全程录像;这些措施不但确保了鉴定过程的真实性、客观性,减少当事人对法官的不当怀疑,增强审判、调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了调解,对法官保持廉洁作风也是一种保障和保护。
鉴定中心利用专业优势开展调解并不是庭审调解的简单重复,他们从一个新的角度帮助当事人重新认识矛盾纠纷,促成和解,给当事人耳目一新的感觉。通过鉴定帮助调解结案的,多数案件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义务,少数进入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没有因诉讼或鉴定环节提出异议,三年来无论是诉讼案件还是执行案件均无一例信访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