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绿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更是美好生活的基础、人民群众的期盼。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更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强调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总结并阐述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2018年,江苏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在江苏省委领导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探索创新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能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围绕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助力“263”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保护优先,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案件审理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把握“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核心要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长江江苏段再现“一江清水、两岸葱绿”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切实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要求。坚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启动运行“9+1”审判机制落实专门化审判,实施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难等问题,推动实现环境资源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江苏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在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情况下,圆满完成审判工作任务,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8596件,同比增加150.4%,结案7786件,同比增加136.8%,结案率90.58%。新收一审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393件,结案1128件,对3077名污染者追究刑事责任,共判处污染者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19亿元。

全省法院2016-2018年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收结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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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支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整治行动,配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263”专项整治行动是江苏省委、省政府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实际行动。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妥善审理环境案件的同时,依法审查环境行政非诉案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为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职责提供司法保障。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4803件,执行完毕4707件。

——减少落后产能,降低污染排放。注重源头防治,促进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连云港中院审理的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连云港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平衡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与地区经济发展的关系,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企业自愿通过支付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费直接用于大气生态环境治理、加大技改投入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实现超低排放、为当地生态环境治理,增强公民环保意识提供劳务代偿等方式积极弥补、修复治理当地大气生态环境,明确了大气污染治理费用的使用、劳役代偿的具体方案、后续技改投入等责任承担履行的监督方式,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治理环境隐患,提升环境质量。通过司法助力化工企业整治、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等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南通地区法院对未按法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确认违法,对于行政机关为落实中央、省级环保督查要求,对污染企业作出的限期拆除污染工段、设备及材料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支持专项整治中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限期淘汰的行政执法工作,取得良好工作成效;宿迁市宿豫区法院对将养鸽项目改建为规模化养猪项目的某肉鸽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未建设合格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

——助力行政执法,改善执法环境。实现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维护环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环境守法成为常态。灌南法院针对灌南县堆沟港镇灌河沿岸码头扬尘及占用滩涂问题,通过召开听证会,现场勘验等方式依法审理由灌南县环境保护局、灌南县水利局提起的涉非法码头的非诉执行案件,保障政府对县域内46个非法码头关停取缔,促进城乡面貌改善;非法排放严重超标废气的某焦化公司在被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后,未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缴纳罚款义务,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在准予强制执行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对某焦化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对加处30万元罚款的执行罚一并准予执行,有效惩戒环境违法行为。

(二)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江苏段总长432.5公里,流域面积3.86万平方公里,沿江八市以全省46%的国土面积承载了全省62%的人口,创造了全省近80%的地区生产总值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全省近60%的取水量直接来自长江,长江环境保护对江苏的生态文明建设尤为重要。全省法院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摆在突出位置,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绿色发展,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保障长江水体安全。加强对长江水源地保护,严厉惩治非法排放污染长江行为。泰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法院认定海德公司将危险废物废碱液交由无资质的人处置后,被分别倾倒至长江靖江段和新通扬运河兴化段,造成水体环境严重污染,判令污染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合计5482.85万元,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该案入选中央电视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度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常熟法院审理的倪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法院认定倪某等人在明知张某等人无生活垃圾处置资质、部分垃圾长期滞留船上难以处置等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将生活垃圾交由张某等人处置,导致从海盐县黄桥码头运出的26船共计20088.89吨生活垃圾被直接抛入长江南通段、太仓段,65船共计22832.83吨生活垃圾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等重刑。

——保障长江生态环境。着眼长江流域生态圈保护,坚决惩治在长江流域范围内非法采砂损害资源行为。南通地区法院在文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砂案中,针对三被告人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区采砂,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共计112000元,有力保护了长江生态平衡;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的高某等人非法采矿案,依法认定高某等人非法盗采黄砂,判处高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至300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有力威慑了河道采砂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安全。

——保障长江生物资源。依法严厉惩治非法捕捞行为等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及渔业资源行为。南通法院审结涉长江水域、涉黄海、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多件,对139名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效遏制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态势;镇江地区法院审结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61件,均要求被告人交纳鱼苗修复费用,有效贯彻了惩治结合的理念;淮安中院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刑事案件会议纪要》,统一执法尺度;射阳法院审理的孙某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对两名主犯判处监禁刑,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进行鱼苗放流,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引导被告人自觉履行修复受损自然环境责任。

(三)打击跨域污染,助力区域环境一体保护

针对环境资源犯罪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程度深、区域范围广、隐蔽性高等特点,完善审判机制,严厉打击跨域污染环境行为,重点打击跨区域倾倒垃圾、固体废物行为,助推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严厉打击外区域污染物非法输入处置行为。常熟法院审理的倪某等污染环境罪案,案涉非法处置的生活垃圾为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不仅被直接抛入长江,还被运至浙江湖州、安徽当涂等地非法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案违法犯罪行为跨江、浙两省,法院在办案中实行全面追责,对全环节、全链条的犯罪行为予以打击,全面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有力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的陶某污染环境罪案,法院认定陶某在没有取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且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情况下,擅自接受浙江某纸业公司提供的含有洋垃圾的纸塑混合废料并跨区域倾倒在居民区中,造成严重污染,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严厉打击污染物非法输出造成其他区域污染行为。徐州中院审理的其安公司、黄某等环境污染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其安公司等被告未依法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流向,未依法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至异地,且不能说明危险废物处置情况,未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判决其安公司等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在省级媒体上就非法处置硫酸废液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等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适度强化能动司法,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既坚持保护优先,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惩治力度,又注重运用司法智慧,妥善衡平各方利益冲突,释放环境正义、维护环境利益。

(一)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尺度

制定《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南(一)》,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明确案件审理规则,统一全省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标准。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细化为应急性费用、恢复性费用、功能性损失费用、辅助性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对无法原地原样修复或者原地原样修复难度过大、成本过高的,可以采取替代性修复方式;明确违法向他人提供污染物、帮助他人实施污染行为或在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与直接实施污染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确保生态环境损害非法利益链条中各环节各层次违法行为者责任追究全覆盖;明确可以通过同类区域生态环境数据类比方式,直接计算出涉案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明确在刑事诉讼生效裁判中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未予认定的证据,在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可以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明确原告依据污染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时间,物耗、能耗情况等证据所主张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事实,被告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对明显不足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八类情形不予司法确认;对于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赔偿义务人,在其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可以在裁判中采取延长环境修复赔偿金交纳期限、分批赔偿、合理提取企业年度利润、以污染设备技术改造投入按一定比例抵扣部分赔偿金等赔偿方式,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兼顾经济社会发展。

(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环境有效修复

制定《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统一裁判标准和尺度,细化各种量刑情节及量刑幅度,严格规范缓刑、免处的适用条件。

在共同犯罪案件审理中,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宽严得当,被告人没有尽到查验经营许可义务、或者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处置成本,将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处置,第三方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对将危险废物交由第三方处置的被告人量刑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首先以直接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被告人刑种、刑格、刑期为参照点确定量刑基准。如直接实施者的犯意由其教唆引发,量刑应当等于或者重于直接实施者;如其主观状态为直接故意、在犯罪行为整体中作用发挥与直接实施者基本相同的,量刑应与其基本相当;如其主观状态为间接故意,在犯罪行为整体中作用发挥次于直接实施者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实施者;二是对照审理指南,以量刑起点为基础,综合考虑被告人各种轻重情节对刑罚量进行增减;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十种严重污染环境情形,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对如何计算罚金数量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违法行为实施能力;遵循恢复性司法要求,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注重惩治、教育和预防相结合,鼓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将承担污染治理、补种复绿、增殖放流以及劳务代偿、缴纳修复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状况作为污染环境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将积极修复环境作为判处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一是应当根据《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指南(一)》第二条要求,以被告人是否实际缴纳应急处置费用、修复费用、是否实际采取防止损失扩大、治理污染措施并收到实际效果为重要标准。对于未实际缴纳费用、采取措施未收到相应效果的,不宜适用缓刑;对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修复费用、对环境修复作出较大贡献的,可以通过缓刑的适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二是综合考虑被告人行为的时间跨度与历史因素,发挥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政策作用,把司法打击重点聚焦于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理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某等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刑事部分,分别判处朱某某等人缓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朱某某等七人自行将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大王山矿山整治区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恢复原状,并达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通过采取判处被告人缓刑并督促其将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原状,促使该判决有效履行的方式,较好地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促进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恢复性司法要求。

(三)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强化公众参与力度

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工作制度。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就地开庭工作制度,取得良好的案件审理效果和社会效果。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对涉及灌南县以外的案件坚持以巡回审判为主,并协调在辖区设立相对固定的巡回审判场所,就地立案、开庭、调处和宣判,解决了人民群众诉讼“两便”的问题,同时也起到了法制宣传和教育的作用;常熟法院设立“沿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巡回审判站”,将环境保护的阵地前移,为共抓大保护、常熟铁黄沙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公正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泰州中院指导基层法院到环境资源破坏案发地或者易发地就地开庭,将审判搬到田间地头、污染现场等地,促进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理念的氛围;徐州铁路法院在骆马湖巡回审判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在渔民代表、渔业执法人员等见证下,将被告人出资购买的160万尾鱼苗放流骆马湖,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强化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增强环境资源审判公信力和影响力。所有环境资源诉讼文书一律网上公开;努力推进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涉相关部委督办、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等重大案件全部公开庭审直播。在2018年6月5日环境日,全省法院组织系列宣传活动,取得较好工作效果。江苏高院于环境日前向各新闻媒体通报了2017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审判总体情况、案件特点、法院工作重点和工作机制创新等情况,并发布了江苏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7年度)和2017年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组织27位全国人大代表在江阴法院观摩旁听环境污染案庭审;盐城中院在响水县公开开庭审理该市首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上诉案件,邀请驻响水县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响水县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旁听,并在当庭宣判后进行法律释明;泰州中院走访企业,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发送专题宣传手册三百余册。

——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案件实行全过程公开、全环节开放,最大限度保障公众全方位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南京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原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及光大常高新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案,案涉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对社会整体有益,但也可能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此类项目周边的居民或者企业往往会对项目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心存担忧,不希望项目建在其附近,由此形成“邻避”困境。法院在认定原江苏省环保厅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已经履行了对项目选址、环境影响等问题审查职责的同时,在二审判决中对德科公司提升听证程序公开透明度、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随时接受公众监督提出进一步要求,更为有效地保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程序权利。本案的审理对于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四)积极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拓展司法效能

不断深化审判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创新司法服务举措,延伸审判职能,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强大合力。

——配合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在妥善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要求,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有效引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积极履职,同时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审理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2018年,全省法院受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18件(民事109件、行政9件),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件。盱眙法院审理的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诉盱眙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执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判决盱眙县农业委员会作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被毁林地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宿迁市宿城区审理的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沭阳县农业委员会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判决确认沭阳农委不履行林业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应依法对仲某某作出责令补种盗伐253棵杨树十倍树木的行政处理决定,进一步厘清涉林业检察公益诉讼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关系和界限,有效保护林业生态环境安全。

——及时发送司法建议。全省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及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的亟需改进的问题,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准确地发出富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司法建议,延伸审判影响力,逐步推动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规范化的工作程序和模式。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在审理涉及非法占用林地刑事案件中,从依法及时完成森林、林木和林地核查、登记造册和核发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等三个方面提出建议;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在审理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针对医院违规处理医疗废弃物情况,向南京市卫计委发出司法建议,涉案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处分;常熟市法院在办理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非诉强制执行案件中,针对行政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发出司法建议,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予以回复;盱眙法院针对盱眙县农委怠于履行林业行政处罚执行的法定职责,向农委系统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保障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运行,完善“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性裁判执行模式,积极扩展环境资源司法执行基地,用于破坏资源环境的替代性修复。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法庭在灌南县李集乡建立占地面积达4500亩的生态司法执行基地,形成“一案一修复,一树一养护”的环境生态保护模式;如皋法院牵头多部门制定《关于加强生态如皋建设司法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在长江边确定一块约90亩的废置非耕地作为长江生态修复基地;昆山市在千灯镇吴淞江沿线建立“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保护基地”,并出台《关于建立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保护基地的实施意见》,以保护基地作为平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通过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把生态修复纳入社区矫正、个人诚信体系,达到“异地补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效果;丹阳、句容等地法院分别制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的实施意见》、《关于规划建设句容市生态修复警示教育林基地的建议》,目前两个基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注重环境行政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作用,依法纠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督促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监管职责。南京中院在袁某某诉省政府行政复议案中,依法确认省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南通法院在张某某车辆行政管理案中,依法支持公安机关对高污染黄标车不予年检的行政行为,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评为十大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在审理永辉滨江港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对南京市江宁区政府、南京市政府环保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江宁区政府的环保行政处罚行为,有力支持行政机关对长江流域环境整改行政行为。

——探索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协调联动机制。江苏高院与省生态环境厅、检察院、公安厅联合下发《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南京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联合制定《南京市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徐州中院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意见》,畅通办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查、诉、审衔接渠道;泰州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下发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办案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规范环境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机制;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就涉及太湖流域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与江苏省太湖渔业监督支队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建立了两法(《渔业法》和《刑法》)衔接联动机制;连云港中院会同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强化机制保障,共同推进公益诉讼;淮安中院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加强洪泽湖、白马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施意见》,为打造“生态河湖好风光”的淮安品牌提供司法保障;盐城中院贯彻落实由十家单位联合下发的《盐城市环境资源保护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积极参与设立环境保护执法与司法联络办公室,提升工作协同配合的范围和层次。

三、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改革,启动运行环境资源审判“9+1”新机制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的要求,按照江苏省委部署安排,江苏法院启动运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专门化司法审判机制,即环境资源审判“9+1”工作机制,以江苏主要流域、区域等生态功能区或生态系统为单位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统一实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置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按照江苏省政府对全省生态功能区的划分,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分别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太湖流域、洪泽湖流域、骆马湖流域、灌河流域、黄海湿地区域、西南低山丘陵区域、淮北丘岗区域等9个基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跨设区市集中管辖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指定设立环境资源法庭的法院集中管辖全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第一审案件,其余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审理环境资源案件。

——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9个生态功能区法庭所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案件。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整合法院司法审判人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高校与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各方力量,建立完善江苏环境资源审判配套机制。2019年5月15日,江苏高院与长江新济州湿地公园管理中心签订了建立长江新济州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修复基地协议;与河海大学签订合作框架协议;重新组建全省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聘请76位包括两院院士和国内著名学者在内的环境技术专家和法学专家,构建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专家辅助平台。在此基础上,将尽快制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完善网上立案制度及巡回审判制度。

展  望

2019年4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上告诉各国宾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快车道,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将不断展现在世人面前”。

当前,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站在新起点、面临新挑战,江苏法院将进一步强化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政治责任意识和司法职责意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以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为契机,深入研究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职能定位,贯彻恢复性司法和协同共生理念,不断丰富生态环境系统司法保护模式,加大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惩处力度;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纠纷;监督、支持环境资源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推动构建绿色产业结构,促进形成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围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等工作任务,深入推进司法协作和协同治理,切实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到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开创江苏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建设美丽江苏贡献新的更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