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客人”到“主人”的变化-泰州海陵法院道交巡回法庭推进诉调对接侧记
作者:蒋俊峰 李芙蓉 发布时间:2010-07-27 浏览次数:1144
“真是太感谢黄法官了!”肖某从都邦保险公司拿到25万元赔偿款后,专程找到黄震法官,激动地说,“没想到,我没有到法院去过一次,仅仅20天赔偿款就拿到手了。”这是记者在泰州海陵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见到的感人一幕。原来,肖老先生的儿子20天前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意外死亡,肖先生痛不欲生。为了尽快处理好这起交通事故纠纷,让肖先生和他的家人早日拿到赔偿款,使他们得到一些安慰,巡回法庭经过认真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将2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交给了肖某。从今年5月24日至
从每周两次到每天两次
2007年底,海陵法院院长朱建华到任后,面对街头上小轿车越来越多的形势,决定在市交巡警支队一大队(即故事处理大队)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前介入交通事故案件纠纷的调解。当时,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理小组的三名法官,安排好手头工作,每周二、四下午轮流到巡回法庭办公,接受群众法律咨询,调解交通事故纠纷。两年多来,为1000多人次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200多件。在2008年、2009年民事案件数量突飞猛进的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并没有增加。为进一步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方便群众诉讼,推进矛盾化解,将案件化解在诉前,海陵法院从今年5月24日起,选派民三庭(速裁庭)一名资深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每天上午、下午两次到巡回法庭进行司法服务,将巡回审判长效化。
从法制宣传到现场调解
“以前我在巡回法庭,主要是为群众提供交通事故赔偿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解答疑问、法制宣传为主。”黄震法官告诉记者,“现在不一样了,不仅仅是法制宣传,更主要的是实实在在地调解案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泰州海陵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得到交警的广泛欢迎,一大队蒋警官对记者说,以往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赔偿问题当事人往往以交警行政调解为主,由于交警的职业特征不同,调解难度大,即使调解成功,不能得到法律确认,不易执行兑现,一旦当事人反悔,又形成二次纠纷。巡回法庭成立后,特别是黄法官常驻巡回法庭办公以来,法院与交警在执法程序上得到了衔接。事故赔偿纠纷发生后,法官和交警共同对纠纷进行调解,或由巡回法庭对交警已形成的调解内容予以法律确认,对未达成协议的事项再行调解。从而实现了法院、交警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零距离无缝隙调解衔接。
不仅如此,巡回法庭还加强了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海陵法院院长朱建华告诉记者:“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争议较大,双方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以及发生于村道、事后报案或意外事故导致交警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甚至无法认定的特殊交通事故纠纷,由法院诉调对接办公室邀请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稳定当事人情绪,避免双方当事人由于严重对立而使调解陷入僵局,为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觉分清事故过错责任,进而在巡回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
从一般指导到优质服务
泰州海陵法院如今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不仅仅为当事人提供诉前、诉中指导,更主要的是为当事人提供全程全方位的优质司法服务。
交通事故发生后,巡回法庭和交警及时与医院沟通,督促肇事方预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并通知保险公司预赔相应的交强险款项,保证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
该院准备了格式化填充式的诉状,由书记员帮助原告根据案件情况填好,避免了原告撰写诉状的麻烦。对外地当事人,通过电话沟通调解,避免当事人来回往返奔波。
经法庭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出具调解书的,海陵法院一日之内完成从立案到结案的所有工作,减少了送达应诉、答辩、举证、传唤开庭等环节,缩短办案周期,免除当事人在时间、精力、财力上的耗费。在巡回法庭将法律文书送到当事人手中,原被告无需去法院领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对达成调解的案件,标的额在10000元左右的免收诉讼费,标的额较大的象征性收取50至100元的诉讼费,确保受害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避免纠纷调解后的执行难问题,巡回法庭及时告知受害人在交警扣车时限届满前,依法对肇事车辆申请财产保全,使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时跟上,促使肇事方与受害人协商解决,促成当即履行赔偿款。
来泰州务工的安徽农民工徐某,因被车撞伤,医疗费用迟迟得不到赔偿,正准备请律师打官司。当他得知海陵法院法官常驻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办公后,请求黄法官帮助。法庭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在短短的一个多小时内,调解成功,肇事方当场一次性赔偿徐某16000元。徐某激动地说:“没有想到我一个外地人,这么快就能拿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