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是推进改革的着力点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28 浏览次数:1428
江苏省法院系统把加强能动司法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着力点,通过机制制度创新,使司法工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一、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引导激励机制,强化工作目标导向
推行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确定了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司法政务管理等5个方面20项考核指标,每年对各中级法院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法院的重要依据。
推行审判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分别对一级法院、法院内部各审判业务部门、人民法庭和广大法官的审判绩效实施全面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其中,加大对审判效果的考评力度,促进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坚持能动司法,实现案结事了。
推行法院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制度。从2008年开始,委托有关权威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工作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纳入全省法院工作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
二、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宏观运行机制,践行法院工作主题
构建社会矛盾化解新机制。全省所有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都设立了调解工作室,由司法行政机关、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选任人民调解员进驻调解工作室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把一大批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有效缓解了审判工作压力。探索把诉前调解率、起诉率等指标纳入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体系,促进全社会更加重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建立与公安、工商、卫生、农林、环保、工会、妇联等方面的诉调对接机制,通过委托调解和邀请调解等方式,促进涉诉矛盾纠纷解决的社会化。
构建参与社会治理新机制。探索审判资源社会共享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制度和知识产权蓝皮书发布制度,促进有关方面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开展“和谐乡镇、和谐社区”共建活动,建立人民法院与基层社会组织信息互通、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的完善。健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探索建立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机制,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构建司法为民新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全部设立了诉讼服务中心,除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一站式”全程诉讼服务之外,还承担着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立案调解、调解确认、速裁审理、执行督促等职能,形成了诉讼服务、纠纷化解、纠纷分流“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加强涉诉民意沟通表达工作,明确涉诉民意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引导等一整套工作规则,建立审判工作年度发布、法院开放日、重大案件审理征询民意、涉诉民意导入司法裁判、网络涉诉民意应对等一系列新的制度机制。
三、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微观操作机制,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推广“陈燕萍工作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组织力量深入研究陈燕萍的审判工作方法,形成了《“陈燕萍工作法”研究报告》,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着力引导广大法官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坚持调查走访、情法并用、调判结合、人文关怀等工作方法,提高有效解决纠纷的本领,增强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
建立类案审理指南制度。及时从类案审理中总结审判经验,制定审理指南,为广大法官提供审判思路,确立审判规则,确保“两个效果”统一。去年以来,先后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商业秘密纠纷、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纠纷、信用证纠纷等案件,制定了审理指南或指导性意见。
探索善良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机制。在认真总结有关法院善良民俗司法运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运用善良民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善良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指导原则,建立和规范了善良民俗习惯适用程序。
完善诉讼程序能动干预机制。加强程序指引,在立案、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就诉讼程序事项作出说明,引导其诚实有序地进行诉讼。加强风险提示,对当事人诉讼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加强法律释明,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意思表示不明确、不适当以及对法律存在错误理解的,及时作出核实询问、提醒告知,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诉讼意愿。
四、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合理规制机制,严守公正廉洁底线
健全审判质效管理机制。围绕审判质效指标体系的运用,在坚持定期分析审判工作总体运行态势的基础上,及时针对指标数据的异常变化开展专项态势分析,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分案工作机制,实行电脑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从源头上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健全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制度,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质评队伍,细化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质量问题。强化案件审限管理,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自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全国法院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以来,江苏法院案件质量评估综合指数连续三年位居第一。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制定了《关于审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细化定案把关的具体措施,特别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构建了多层级的定案把关体系。制定了《加强独任审判员监督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对独任审判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事项、方式和程序。
强化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特邀审判监督员制度,实行特邀审判监督员与审判业务部门的对口联系。在审判业务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加强对法官日常司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廉政风险节点防控机制,对司法权运行过程中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重点岗位、重点环节,进行全面梳理,确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在深入推进能动司法的同时坚决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