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宁区法院受理全市首起因国土资源局没收一公司参加国有土地竟买缴付的350万元保证金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3月31日,原告南京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撤销对自己竟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出的取消通知。原告在诉状中称:2003年4月,被告区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委托区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承办汤山镇NO.2003B05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工作。4月28日,区国土局发布了挂牌出让公告及竟买须知。原告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得知情况后,参与了竟买活动,并按规定于正式竟买前的5月14日向被告区国土局缴付了保证金人民币350万元,5月28日在正式竟拍中竟得上述地块。此后,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7日,原告函告被告暂不签订合同,同年12月2日又提出退地申请。在此情形下,被告国土局于12月4日作出了《关于取消NO.2003B05地块竟买结果的通知》,明文取消原告对上述地块的竟买结果及地块成交确认书,并没收土地竟买保证金。原告不服,向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今年3月9日,市国土局作出维持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的通知违法,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