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江苏法院五年来的司法改革,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总结得好:在倾听群众呼声中前行,在回应群众关切中深化,在满足群众需求中进步。

  是的,江苏法院无论是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司法审判工作机制的健全,还是司法公开制度改革的推进、司法为民举措的丰富等等,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广泛的影响,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和兄弟法院的认可。今年6月,省法院对全省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了梳理,《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2009-2013)》确定的72项改革任务,已经完成的有62项,基本完成的有9项,占改革总任务的98.6%。

  事实证明,司法改革推动了江苏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不仅让老百姓享受到了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也为江苏的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审判管理全国率先量化

  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中的新生事物,特殊的是,它并不是一次自上而下的推行,而是先由各个地方法院进行摸索和实践,最高法院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规范和引导。而江苏法院就是较早开展这项工作的先行者。

  10年前,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及其三个附件,在全省法院启动了审判管理改革。多年来,省法院党组始终坚持把审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始终明确审判管理工作是各级法院的“一把手工程”,强力启动、强行入轨、强势推进。审判管理改革成为近年来江苏法院诸多改革中推进力度最大、成效最为明显的改革之一。

  江苏是案件大省,全省法院受案总量逐年递增。200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88万件,2009年受理93万件,2010年受理95万件,2011年受理98万件,全省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138件,基层法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达165件。全省法院通过大力加强审判管理工作,进一步抓住了审判工作主动权,审判质效逐年趋优。在近年来最高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中,江苏法院的审判质量综合指数连续五年位居全国前列。

  简单地理解“审判管理”,其实就是给法官的工作评分。评分的依据就是体现审判质量效率和分析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一项项评估指标。

  “在推进审判管理改革过程初始,省法院依据诉讼过程中反映审判质量效率的重要因素,设置了25项量化指标,对审判质量效率进行全面评估。2006年6月,根据形势需要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30项指标。2011年4月,省法院又对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包括19项基础指标与18项分析指标在内的评估指标体系。”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国伟告诉记者,这个指标体系覆盖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比较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审判工作的真实状况。省法院同时开发出配套软件,实现了全部指标数据自动生成。

  这些指标数据在电脑的定期统计汇总后,就成了掌握省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每一名法官审判绩效的“成绩表”。然而,这个指标体系的作用还不仅限于此,更为重要的是,它还为指导审判工作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源。

  如今,全省三级法院全部建立统一的审判流程管理网络,所有案件全部纳入电脑跟踪管理,所有指标数据全部由电脑自动生成,构筑了审判管理的“高速公路”,保证了指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全方位、立体化地反映出审判质量效率,打造出了审判工作的“晴雨表”。

  量刑规范化打造“江苏样本”

  32岁的打工者赵某与其他四人采取破坏防盗网入室的手段,进入某仓库内窃走107台数码摄像机和相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3075元。东西偷走以后,这伙人将东西分了,赵某分了31台数码相机,这些物品被他以极低的价格,卖了1.8万元。随后,他拿着这笔钱和亲戚去做玉器生意,全部赔光了。2009年12月,赵某听说公安一直在找他,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一个人犯下盗窃罪,如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为十年至无期徒刑,这么大的刑期跨度该如何判决?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按照“宣告刑=基准刑×(1±x%)”的公式进行换算后,最终得出了8年有期徒刑的计算结果。

  这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后的一个典型案件。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也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领域一项重大改革。

  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告诉记者,传统的量刑方法是综合估量法,也就是俗称的“估堆”法,会出现因人而异、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有的甚至差异很大,量刑严重失衡。而量刑规范化改革就是要把法官传统的“估堆式”的量刑方法改变为“精算式”的量刑方法。

  其实,这场旨在增强量刑公开性和透明度的改革最早是在江苏法院开展起来的。2004年5月,省法院率先制定了《量刑指导规则》,探索量刑规范化改革。2005年,泰州法院、姜堰法院成为全国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前期试点单位,为最高法院制定试点文本,提供了大量第一手资料。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无先例可循,在试行阶段,完全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需要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擅于总结和探索,江苏各级法院在实践的同时,及时调研,发现问题并进行有益的试点完善--

  徐州中院鼓励进一步探索15种常见罪名以外案件的规范量刑工作,要求各基层法院加大创新力度,使量刑评议表能更直观地反映宣告刑的确定过程,并要求对减轻处罚后的被告人拟适用缓刑的,要个案请示、报备;

  江阴法院通过对既往判例分析研判,初步探索性地确定了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尚未规定的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的量刑规范……

  事实证明,江苏法院多年的改革经验总结以及改革工作全面试行以来的阶段性分析显示,量刑规范化改革已经有效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和法庭量刑程序,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促进了量刑相对均衡。记者从省法院得到一组数据:全省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态势总体平稳,质效指标运行良好。总体上诉率从试点前的6.9%下降至4.9%,稳中有降,态势良好;试点案件中撤回上诉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占所有刑事案件撤回上诉数的76%,当事人服判息诉意愿明显;案件平均审理天数较试点前平均下降1.5天,同期二审发改率维持在2%以下的较低水平。

  2011年8月22日,省法院选取了四个法院正式试运行与最高法院共同开发的《人民法院刑事规范化量刑管理系统》,辅助法官规范化量刑。该系统的正式试点运行是进一步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省法院的改革工作进入了新的层面。

  “泉山模式”盘活执行大格局

  今年7月15日,一篇解读江苏徐州“泉山执行模式”的报道引起了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的注意,他批示指出,“泉山执行模式”体现了能动司法、勇于创新的辩证思维和改革精神,体现了坚持公正与效率统一、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

  众所周知,执行难是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大难题。然而,“泉山执行模式”却被中国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评价为“描绘出了一幅可喜的执行图景”,并且迅速在全国学习推广,带动了各地法院破解司法难题。一个基层法院的执行模式缘何能引起如此大的关注,并获得如此高的评价?

  据徐州中院院长李后龙介绍,长期以来,由于法院办理案件立、审、执程序的相对独立,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分散;一旦裁判生效,利用程序衔接的空隙进行财产转移,就成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惯用伎俩,法院虽然在审判阶段付出努力,却仍有许多案件不能执结。于是,从2010年5月起,泉山法院就开始探索“全员能动执行”新模式。一年后,这项工作机制形成文件,并全面推行。

  翻开《全员能动执行工作实施意见》,不难发现,该院将全员能动执行工作分立、审、执三个阶段细化为十六项内容,实质可归纳为“主动”二字,而正是这两个字盘活了整个执行的大格局。

  2011年,由于历史原因,袁某等72户村民的土地补偿款,30多年没得到兑现,村民们阻挡施工,围堵机关,致使市政建设项目被迫停工。泉山法院的法官主动登门向双方了解案情,不仅对原被告进行思想疏导,还多次与区政府、办事处就补偿款核算、拨付和发放进行协调和督促,使村民们在结案后10天内拿到全额补偿。

  这一系列举动,既圆满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为市政建设赢得宝贵时间,还为被告方节省执行费近5万元,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兑现大会上,原被告共同为泉山法院送来锦旗,称赞泉山法官是“人民好法官,百姓贴心人”。

  很快,“泉山执行模式”的热潮波及省内外法院系统。扬州广陵法院出台三个“衔接”:诉讼辅助工作与执行工作的衔接;调解、判决与执行工作的衔接;司法救助、社会联动与执行工作的衔接。面对南京地铁建设繁重的涉诉执行工作,下关法院研究推出了“判前释法、判后答疑、执行释明”的能动方法,以最大限度减少执行不和谐因素……